中國法院網訊 本網今日獲悉,停車時未拉手剎導致汽車滑落深溝,車主向保險公司索賠,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審判決,保險公司給付王某車損保險金8萬元。
王某為自有的汽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文區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王某在懷柔區柏平路龍潭澗路邊停車時,由于沒拉手剎,導致車輛滑入路邊的深溝里,造成車輛損毀。事故發生后王向保險公司報案索賠,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王某遂起訴至原審法院,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在審理中,保險公司對事故發生后交通支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有異議,認為出具事故認定書的交警在事故現場沒有發現車輛,事故認定書不足以證明事故發生,保險公司還認為一審法院不應當按照新車購置價確定賠償責任,應當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按照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在車輛掉入深溝后,交警在現場已不可能看到車輛,但事后交警到溝底村莊調查,看到當地村民已將事故車輛進行拆卸,車輛已無施救的可能,據此可以認定事故已經發生,車輛已經全損。對于保險金額的問題,二中院認為保險條款中關于“按照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的約定屬于限制保險公司責任的約定,保險公司未向投保人明確告知,而且一審法院已經綜合車輛的使用時間在新車購置價87000元基礎上進行酌減,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