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但未用于營利或非法活動。關于“數額較大”,最高檢、公安部確定的標準是“1萬至3萬以上”;上海的標準是“3萬元以上”。
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關于“數額較大”,最高檢、公安部確定的標準是“1萬至3萬以上”;上海的標準是“3萬元以上”。本行為沒有挪用時間長短的規定。
3、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進行非法活動的。所謂“非法活動”,如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根據刑法字面理解,沒有規定挪用的期間和“數額”,即只要挪用,不管數額都構成犯罪。實際上,有關司法解釋還是規定了數額,最高檢、公安部確定的標準是“5000元至2萬以上”;上海的標準是“2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