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農村信用社信貸業務檔案管理,有效地保護和利用信貸業務檔案,防范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貸款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全省農村信用社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貸業務檔案是指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以下簡稱農村信用社)在辦理信貸業務過程中形成的用以記錄和反映信貸業務全過程及與客戶關系的重要文件、憑據和圖表、聲像以及系統數據等資料。主要由客戶的基本資料、信貸業務中的相關契約和信用社信貸管理資料等組成。
第三條 信貸業務檔案管理遵循“明確職責、科學管理、有效利用、嚴禁損壞”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信貸業務部門負責信貸業務檔案的收集、整理、立卷、歸檔、保管和日常維護工作,并對檔案資料的真實、完整、有效、保密等負責。
第五條 各級信貸管理部門都要設置信貸業務檔案管理崗位,指定專人負責信貸業務檔案的審核、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檔案管理人員可兼職。
第六條 檔案管理人員、調閱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
第七條 信貸業務檔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級信貸部門、檔案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信貸業務檔案管理人員職責
第八條 信貸業務檔案管理人員的職責
(一)嚴格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認真學習和鉆研檔案管理業務,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二)負責收集、整理和保管信貸業務檔案資料;
(三)對已超過保管期限的檔案進行鑒定,按程序對超過保存期限和無保存價值的檔案進行銷毀;
(四)辦理檔案借閱登記手續,負責檔案利用工作。
縣(市、區)農村信用聯社、合作銀行(以下簡稱縣級聯社)要明確分管信貸業務檔案工作的主任(行長),并明確其職責。
第三章 信貸業務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管理
第九條 分支機構信貸內勤人員負責收集信貸業務檔案資料。每筆業務終了,由信貸人員(客戶經理)向信貸內勤辦理檔案交接,同時登記“信貸檔案保管交接登記簿”。信貸內勤負責審查信貸業務檔案內容填寫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對于不符合規定的,退信貸人員(客戶經理)。
第十條 信貸業務檔案的整理。
(一)檔案資料中的企業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等要折疊成A4紙規格,其他需要保管的資料均要提供A4紙樣式,用打號機打印頁碼并固定后歸入檔案盒。
(二)檔案盒中的信貸檔案資料均須打印目錄,目錄列示的內容必須與檔案盒中保管的信貸檔案資料內容相一致。
(三)對破損的資料應進行托裱、修補,字跡易擴散的應復制并與原件一并保管。
第十一條 對法人客戶新發生信貸業務檔案資料,實行統一管理、集中保管,原則上由縣級聯社公司業務部負責,各分支機構的信貸業務檔案,要隨發生隨移交。存量貸款資料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暫由貸款主辦社保管;非法人客戶信貸業務檔案資料按照信貸業務審批權限,實行“誰審批,誰保管”,由最終審批部門相應的信貸業務檔案管理人員集中保管。
第十二條 縣級聯社應建立健全信貸資料的立卷歸檔制度,信貸業務檔案管理人員對年度內辦理完畢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資料搜集齊全,分類整理,立案歸檔。
第十三條 檔案管理人員根據業務特點和工作需要,對信貸業務檔案資料進行立卷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