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因存折被他人調包,導致樸女士在他人的存折中存入9萬元,當時便被取走4.8萬元。向公安機關報案后,樸女士多次與中國銀行和平里支行交涉支取剩余的4.2萬元,但始終未果。樸女士起訴要中國銀行和平里支行將4.2萬元返還并判令支付利息。日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決支持了樸女士的訴求。
樸女士訴稱,2006年4月,在出售房產時被騙,存折被他人調包,導致樸女士在他人的存折中存入9萬元,當時他人便取走4.8萬元。其在得知上當后立即同中國銀行和平里支行的工作人員聯系將該帳戶內剩余的4.2萬元凍結。后其向公安機關報案。其多次與中國銀行和平里支行交涉支取剩余的4.2萬元,但始終未果。現起訴要求確認該帳號存款4.2萬元為其所有,并返還原告;判令中國銀行和平里支行支付利息。
中國銀行和平里支行辯稱:樸女士確實將9萬元存入帳號為其所述的帳戶內,該帳戶內現有存款余額4.2萬元。但其認為,樸女士所持該帳戶的存折留有密碼,樸女士不能提供密碼,故依照有關規定不能為樸女士辦理取款手續。樸女士雖稱其所持存折系被犯罪嫌疑人調包后的存折,且提供了公安機關的證明,但該證明未對雙方存取款行為是否存在欺詐等進行認定,故在公安機關尚未偵結詐騙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的證明不能作為樸女士取款的依據。另,原、被告的儲蓄存款合同與樸女士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侵權關系有著事實上的牽連,本案應待刑事案件審結后進行。現不同意樸女士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后,法院認為,根據所查明的事實,樸女士將9萬元存入帳戶內,該帳戶的開戶資料已被公安機關確定為虛假信息,且樸女士持有該帳戶的存折及存入9萬元的存款憑條,故結合上述證據,應當確認現在該帳戶內的存款余額4.2萬元為樸女士所有,和平里支行應當將上述余額支給樸女士,并按該帳戶存款的約定支付利息。應指出,樸女士誤將9萬元存入以虛假的身份信息開立的帳戶內,導致本案的紛爭,對此亦有過錯,故應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判決該帳戶內的存款余額四萬二千元為樸女士樸女士所有;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支給樸女士上述存款四萬二千元;并按上述帳戶所約定利率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