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條件,也就是從事會計工作應具備的資格。《會計法》沒有對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的積極資格作出規定,僅對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消極資格作出了規定,即“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它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對于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積極資格,將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中規定。該規定的主要內容是:
1.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基本條件。要取得會計從業資格,首先必須具備一定的基本條件,即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遵守國家財經和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身體健康,能夠勝任本職工作的需要。基本條件是每一位會計人員必須具備、缺一不可的。
2.具備規定學歷的,可直接獲取會計從業資格。具備大學專科以上會計專業學歷的(含大學專科),同時符合基本條件的,可直接獲得會計從業資格。
3.不具備規定學歷的,應通過考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對于不具備大學專科以上會計專業學歷的人員,要從事會計工作,必須通過考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的科目主要包括:經濟法規、會計基礎知識、會計實務、珠算或初級會計電算化。
對于符合條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由各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發放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財政部統一設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主管部門負責編號、頒發和管理,并同時建立有關會計從業資格人員的各種資料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