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員一律實行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簽訂勞動合同。被聘用的社會在職人員與原工作單位簽有勞動(聘用)合同或協議的,由本人與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自行協商處理。
勞動合同簽訂后,被聘用人員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該崗位出現空缺時,經用人單位申請,可以在合格人員中按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遞補時間截止到我區下一次公開招聘公共服務崗位簡章發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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