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
1、委托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委托他方處理事物的當事人為委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的一方為受托人。
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委托合同的標的是受托人為委托人提供事務服務的行為。委托人的事務可以包括除法律規定或事務本身性質決定不得由他人代為處理的任何事務;
(2)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處理委托事務,由委托人支付處理事務的費用;
(3)委托合同一般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委托事務一般應當由受托人親自完成;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5)委托合同是雙務合同、諾成合同。不論委托合同有償還是無償,委托人和受托人均負有一定義務。
委托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起成立。
(6)委托合同可以就一項事務訂立,也可以概括訂立
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2、委托合同的效力
(1)委托人的主要義務
①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②承擔委托事務的處理結果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③支付報酬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④對受托人的賠償責任
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因此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2)受托人的主要義務
①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
受托人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② 親自處理委托事務
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③報告委托事務處理結果
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
④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
⑤披露義務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⑥賠償責任
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⑦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