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公務員考試報考條件
(一)具有下列資格條件的人員可以報考: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0年11月25日至1998年11月25日期間出生);
5.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全日制高級技工學校和技師學院畢業生取得高級工(預備技師)、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分別按大專、本科畢業生對待;
6.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7.具備擬錄用職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其中專業類別見附件2。
(二)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級及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退役士兵在軍隊服現役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按照《關于公務員考錄中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界定的意見》(人社廳發〔2010〕59號)界定。基層工作經歷的計算時間截止到2016年11月25日。
招考職位要求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的,報考人員須是我省目前在崗、截止2016年12月31日連續任職滿3年的大學生村干部或我省招募的參加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服務貧困縣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人員。
招考職位要求面向退役大學生士兵的,報考人員須是按照國家招生計劃統一錄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從我省入伍,服現役期滿退役的士兵(含畢業學年入伍并在服役期間取得學歷的);按照國家招生計劃統一錄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學生在校期間從我省入伍,服現役期滿退役后復學取得學歷的退役士兵;從我省入伍,服現役期間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退役士兵。
檢察院系統招考職位明確要求具有從事法律工作經歷的,其從事法律工作的經歷,是指從事國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審判、檢察工作;公安、國家安全、監獄管理、勞動教養管理工作;律師;法律教學和研究工作;黨的政法委員會以及政府部門中的法制工作等。
招考職位要求面向公安英烈子女的,報考人員須是公安烈士子女、因公犧牲的公安英模子女和四級以上因公傷殘的公安英模子女。
(三)現役軍人、在職公務員、不能于2017年8月31日前取得畢業證書的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不得報考。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招錄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