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總和。
民法調整的對象包括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1、平等主體間財產關系。具體表現為:
(1)參加財產關系的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發生財產關系須遵循自愿原則。
(3)財產關系大都是等價有償的。
2、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系。人身關系具有如下特點:
(1)人身關系主體牌平等地位。
(2)人身關系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為內容。
(3)人身關系與特定主體不可分離。
(4)人身關系在一定情況下與物質利益相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