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與相鄰法律部門的區別:
(一)民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1、當事人主體地位不同。行政關系的主體一方為國家機關,另一方為行政管理相對人,國家機關依職權發出命令或決定,支配相對人的行為,相對人則僅有服從的義務,雙方當事人處于管理與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而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處于平等的地位。
2、法律關系中體現的意志不同。行政法律關系取決于行政機關單方意志,這種意志內容實質是國家意志,因而行政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的管理權利不允許放棄,否則即為失職、瀆職。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意志,因而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具有任意性,民事權利可以放棄。
3、調整原則不同。強制性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則;民法以自愿原則為核心。
(二)民法與勞動法的區別:社會主義的勞動關系中,勞動力不是商品,工資不是勞動力價值的體現,勞動關系不適用等價交換的民法原則,即適用按勞取酬的分配原則。但勞動法對勞動關系無特殊規定的,勞動合同適用民法規則。
(三)民法與商法的區別:民法是商事活動的基本法,商法是補充民法的單行法,是民法的特別法,由于商事活動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商品交換行為和一系列的相關行為,商事活動本質屬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商法規則是民法在具體經濟關系中的具體化,其依賴于民法的基本原則制度。所以,民法是商法的基本法。但是商事交易畢竟有其特殊性,因而在民法規范未做具體規定時,應以商法補充,商事規則要優先于民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