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的設定:方式有兩種: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
1、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設定的范圍和順序依次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監護人的職責: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引起監護關系終止的原因約略有以下幾種:
1、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已達成年;
2、被監護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消監護的裁決;
3、監護人死亡。
自然人的戶籍:是戶籍管理機關記載自然人姓名、性別、出生時間等的自然狀況的基本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