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的概念:聯營是企業之間、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為達到一定經濟目的所實行的橫向聯合經營的組織形式或法律關系。
聯營的特征:1)聯營只能產生在兩個以上的企業之間或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2)聯營以聯營各方當事人簽訂聯營合同為前提。3)聯營組織或聯營關系須以營利為目的。
聯營的原則:1、自愿原則。2、平等互利原則。3、合法原則。
聯營的形式:有三種法定形式:法人型聯營、合伙型聯營、合同型聯營。
處理聯營糾紛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無效的聯營合同。
1、訂立保底條款
2、各為聯營實為借貸
3、變相房屋租賃
(二)無效聯營合同收益的處理:
第一,先用于清償聯營的債務及無過錯方因合同無效遭受的經濟損失;
第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或者因合同內容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導致聯營合同無效的,聯營收益應視為非法所得予以收繳,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聯營各方還可并處罰款。
(三)中途退出聯營的問題:
1、法人型或合伙型聯營合同如規定了聯營解體前退出聯營的條件,聯營一方要求退出并符合約定條件的,應允許;聯營的財產的處理形式為,原物存在的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或返還有困難的折價償還,退出方還應依法承擔聯營的盈虧。依《聯營問題的解答》的規定,退出方對于退出前聯營所得的贏得和發生的債務,應當按合同約定或出資比例分離和分擔。合伙型聯營退出方還應對退出前聯營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不符合法定條件或合同約定條件而中途退出聯營的,退出方應當賠償由此給聯營組織造成的經濟損失。如其他各方對此也有過錯的,均應按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事權利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的利益范圍或實施一定行為以實現某種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權利的實質是民事主體享有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