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代理人不具備代理權所實施的代理行為。
1、無權代理的特征
(1)行為人所實施的法律行為,符合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以為意思表示為使命、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2)行為人就所實施的代理行為不具有代理權。
2、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
(1)無權代理生效。通過被代理人的追認,可使無權代行為中欠缺的代理權得到補足,轉化成有權代理,發生法律效力。被代理的追認包括:①事實的追認。②擬制的追認。
即被代理人對于無權代理行為,于第三人已行使催告權后,仍不作出是否追認的意思表示,法律對被代理人的沉默,視為是對無權代理行為的追認。無權代理行為經代理人追認后,自始具有與有權代理行為同樣的效力,其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2)無權代理無效。無權代理行為,如不被被代理人追認,則不產生法律效力。其無效性溯及于代理行為成立之時。基于無權代理發生的法律行為,按關于無效代理行為的規則處理。
3、表見代理的概念及其構成條件
表見代理是指相對人有足夠的理由認為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而與之發生民事行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民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