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持“兒童中心論”的人把學生看作“太陽”,而教師是圍著太陽轉的“地球”。試從學生在教育過程中的地位簡評這個觀點。
答:這種觀點是片面的,首先,它只強調學生是自我教育和發展的主體,而忽略了學生也是教育的對象。由于學生自身具有可塑性、依附性和向師性的心理特征,他們的發展離不開教師的促進和引導。同時,在師生關系中,它忽略了教師的主導作用。其實,沒有教師的教育、組織和領導,學生的潛能是得不到充分發揮的,這個太陽也不能正常發光。總之,我既不能忽略學生的主體地位,也不能夸大學生的主體地位。要認識到學生既是教育的客體,又是自我發展和教育的主體,在教育過程中應使學生的雙重地位統一起來。
14、學生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答:依據《教育法》,學生享有的權利包括: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代學近、助學金的權利;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包括:第一、受教育權。第二、姓名權。指公民依法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他人不得濫用、假冒。第三、榮譽權。榮譽的授予、撤消、剝奪必須遵守一定的程序。第四、隱私權。第五、健康權。
依據《教育法》,學生應盡的義務包括:
1)遵守法律法規;
2)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4)遵守其所在學校或者其它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