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2012〕142號)、《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通過購買服務解決社會救助等民政業務服務人員的通知》(粵民發〔2014〕58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我縣社會救助管理和服務工作,全面提升社會救助工作規范化管理和服務水平,解決基層社會救助工作力量不足的突出問題,確保事有人干、責有人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構建和諧社會目標,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選人原則,堅持德才兼備選才標準,擇優選用高素質社會救助專業人才,充實基層社會救助工作人才隊伍,大力推進社會救助體系建設,使社會救助工作向規范化、制度化轉變,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促進民政事業的持續發展。
二、工作目標
在2016年12月底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為16個鎮各聘用1名鎮專職社會救助工作人員,充實基層社會救助工作隊伍,確保事有人干、責有人負。
三、招聘方式
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和德才兼備的原則,實行社會招聘,面向社會公開報名、統一面試、擇優錄用。
(一)招聘人數。
每鎮聘用1人,全縣共聘用16人。
(二)應聘條件。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3.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
4.年齡在35周歲以下;
5.熟悉電腦操作(會制表格、熟練打字、網絡傳輸);
6.具有民政工作經驗者優先錄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考:
1.不符合招聘崗位條件要求的人員;
2.在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應屆畢業生;
3.現役軍人;
4.尚未解除紀律處分或者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
(三)招聘程序及辦法。
按縣核定的招聘人數和應聘條件由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在12月10日前選定擬聘人員,報縣民政局審定。
四、專職社會救助工作人員職責
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落實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做好敬老院管理工作;落實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政策;落實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負責本鎮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五、聘用人員的管理及待遇
鎮人民政府與所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試用期一年,試用期滿經考核符合聘用條件的,兩年簽一次聘任合同,合同期滿后,根據實際情況由用人單位進行考核,決定是否續聘或解聘。所聘社會救助專職人員由鎮人民政府統一管理,日常工作管理按《勞動法》進行管理。
工資按全市下崗職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人每月1210元核定,由用人單位統一繳交社會保險費(每人每月合計936.57元),每年給予四大節日適當補助1700元,下鄉誤餐補助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連續工作滿2年后,按梅州市下崗職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外,第3年起適當增長工資待遇不低于100元。
六、經費來源
縣每年下撥5萬(除省民政廳下撥的2.5萬元外,縣財政再增撥2.5萬元)給鎮人民政府,由鎮包干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