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對其使用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保護期限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確定,適用于前面規定。
(6)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其著作權的保護期限自發表之日起計算。
(7)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境外出版后,30天內在中國境內出版,視為在中國境內首先發表。外國人未發表的作品經授權改編、翻譯后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在中國境內發表。
(8)對作者死后首次與公眾見面遺作,其保護期限與作者其他作品保護期限相同,即作者終生加50年。超過這個期限,不論作品是否發表,均進入公有領域。
所有作品超過保護期限的,不再享有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為社會公共財富。
5、著作權的限制
(1)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①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②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③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紀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④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
⑤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⑥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⑦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⑧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⑨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⑩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以上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2)法定許可使用
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并不得侵害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利及其他財產權利。
(3)強制許可使用
在特定條件下,由著作權主管機關根據情況,將對已經發表的作品進行特殊使用的權利授予申請人,申請人享有該作品的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