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制作者權利的內容和保護期限:
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該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
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來自著作權人的許可、表演者的許可、音像制品制作者的許可和法定許可。
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制作廣播、電視節目,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制作廣播、電視節目,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著作權法規定可以不支付報酬的以外,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例如:廣播電臺、電視臺非營業性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制作者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1)廣播、電視組織權利的內容
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下列權利:
①播放;
②許可他人播放,并獲得報酬;
③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其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并獲得報酬。
(2)廣播、電視組織權利的保護期限
著作權法規定的廣播、電視組織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節目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復制發行的錄音錄像制作者還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和表演者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