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注:土地承包合同不是。
下列選項中哪些必須經過登記注冊才能取得民事主體資格?
A、城鎮個體工商戶
B、農村承包經營戶
C、公司法人
D、社會團體
AC、本題考民事主體的登記。
《民法通則》第26條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A當選。第27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B不選。第41條規定:“(第1款)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數額,有組織章程、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第2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公司法》第8條第1款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C當選。《民法通則》第50條第2款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D不選。
2、民法的調整對象、淵源、適用范圍
3、民法的基本原則 書中沒有提到的原則:情勢變更原則、合同優先原則
平等、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4、民事法律關系
(一)民事法律規范調整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它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實而形成的具體的社會關系,它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二)民事法律事實: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或事實。
(1)事件;與人意志無關、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觀現象。如:出生、死亡;
(2)行為:人有意識的活動。行為取得所有權需要登記,事件則事后登記就可。
(三)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
(1)民事權利
A、財產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后兩者主要是財產權))與人身權(人格權、身份權);
B、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a、支配權: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權利客體,而具有排他性的權利,如物權、知識產權、人格權;
b、請求權:權利人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請求人必須通過義務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才能實現其權利。
債權上的請求權:賠償損失請求權,基于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的請求權;
物權上的請求權:確認所有權,排除妨礙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
知識產權上的請求權,人格權上的請求權,身份權上的請求權(撫養費、贍養費)。
c、形成權:權利人依自己單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包括:承認權、選擇權、撤銷權、抵銷權、解除權及繼承權的拋棄權等。形成權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注意,催告本身并不發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消滅)
在行為人行使的權利中,下列哪些屬于形成權?
A、對越權代理的追認權
B、債權人對債務人行使的催告權
C、受遺贈人于知道受贈的期限內作出接受遺贈表示的權利
D、承租人擅自轉租,出租人行使的解除權
E、監護人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純獲利益的合同進行追認
ACD、本題考形成權。
形成權是指只需要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得法律關系得喪變更的權利。追認權的行使令越權代理行為有效;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令受遺贈人能夠獲得遺贈物;解除權的行使令租賃關系解除。ACD當選。催告權的行使僅僅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意思通知,不足以導致法律關系得喪變更,更接近于請求權。B,E不選。
d、抗辯權:永久性抗辯權、延期性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擔保法)
C、絕對權與相對權
a、絕對權: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即可實現,又稱對世權,包括人身權、物權、知識產權、繼承權;
b、相對權: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才能實現,如債權。
D. 主權利與從權利,專屬權(礦藏、水流)與非專屬權,既得權與期待權。
5、民事權利的保護
a、公力救濟;b.私力救濟(自力救濟),私力救濟只能針對侵權行為。
自衛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如屬于正當防衛的有:家中狼狗咬死小偷,果園電網電死人(國家禁止私設電網),將小偷耳朵咬掉一塊(超過必要限度),將小偷開的車的車胎扎破。
6、民事義務、民事責任
合同責任、侵權責任與其他責任;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擔保法));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與公平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