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狹義產品責任——產品質量責任
侵權責任——非違約責任
責任人:制造者、銷售者、運輸者、倉儲者
全部財產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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