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試時間
2016年12月24日、25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二)考試地點
內江師范學院西區第五教學樓
(三)試座時間
2016年12月23日下午4:30-5:30
(12月23日下午6:00后,第五教學樓將封閉作考試專用,直至12月25日下午5點考試結束方恢復開放,望廣大在校師生周知。)
(四)臨時休息點
考生中午臨時休息點為西區禮堂。
(五)午餐就餐點
考試期間,學校教工食堂將為考生提供午餐就餐服務。試座期間,考生即可提前在教工食堂底樓卡機房購買午餐券,10元1餐。
(六)考試入場通道
考試期間,第五教學樓設四個考生入場點,分別為:南101大門、校史館兩邊通道、北101大門。
(七)考場周邊交通
考試期間(12月24日上午7:30-下午5:30,12月25日上午7:30-下午5:30),第五教學樓周邊(西區大門至五教南樓、音樂樓外、后勤處至五教南樓)施行交通管制,禁止停放車輛。進入校園的各類機動車輛一律停放在行政樓后及行政樓前等停車場,緩慢行駛且禁止鳴笛。建議考生盡量不開車。
(八)考試期間紀律投訴電話:2341900
二 考場規則
(一)安全檢查
根據教育部關于加強防范和打擊非法利用無線電設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等行為的有關精神,按照四川省招考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關于在我省國家教育考試中對入場考生進行安全檢查的通知》要求,我省2017年碩士生招生考試將使用金屬探測器對入場考生進行安全檢查。
1.安全檢查工作,是基于保證考生安全、考試安全的常規安全檢查,考生不必對此緊張。
2.不穿戴有金屬的衣物和飾品;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管制刀具、槍支、無線電收發裝置及其他考試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
3.考前30分鐘,考生持準考證和居民身份證在考場入場口自覺排隊,有序接受安檢,切忌擁擠、推搡,以免耽擱時間。
4.在檢查過程中,如安檢設備報警,考生需解釋、出示相關金屬物品,并將禁帶物品存放在小件物品存放處。經監考員對報警部位再次進行檢查,確定安檢合格后,考生方可進入考場對號入座。
5.如考生在安檢過程中拒不配合檢查,監考員有權阻止其進入考場,考生責任自負。
6.考生所攜帶的考試用具也要進行檢查。使用輪椅、拐杖或纏有綁帶、打有夾板的考生,其輪椅、拐杖、綁帶、夾板等醫療器械均應接受安檢。
7.因身體原因,不能進行安全檢查的考生(如裝有心臟起搏器等),須有三甲及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
(二)考場規則
1.考生應當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務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務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2.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經安檢合格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上以便核驗。《準考證》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均不得涂改和書寫。
3.考生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資料、通訊工具(如手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或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考生只能使用考場標準配置或者要求使用的標準化文具(答題要求使用0.5mm黑色墨水簽字筆,涂卡要求使用2B鉛筆)進行考試,不得自行攜帶其他文具進入考場。
手表等計時器也不得帶入考場。考場內置有掛鐘用為計時參考。開考和終考時間以考點統一信號為準。
考生不得著制服參加考試。
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4.統考科目試題均在答題卡上作答。在得到答題卡和試卷袋后,考生須立即對照準考證核對試卷(卡)是否當堂考試科目;仔細閱讀答題卡上的注意事項;清點試卷的張數、頁碼,檢查試題有無漏印、字跡不清或試卷(卡)有無破損;開考后才發現異常情況而要求更換試卷和答題卡的,所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補償。
檢查無誤后,考生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用0.5毫米黑色墨跡簽字筆準確清楚地填寫姓名、考生編號等信息,用2B鉛筆正確填涂“考生編號信息點”。對于思想政治理論、英語一、英語二和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4科,還須將“試卷條形碼”粘貼到答題卡指定的位置,并在試卷上填寫姓名和考生編號。凡漏貼“試卷條形碼”的,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在監考員粘貼考生信息條形碼后,考生須認真核對條形碼,其發現條形碼上打印的姓名、考生編號與本人不符,應立即舉手詢問。
條形碼作為掃描識別考生信息及考試科目類別的主要依據,考生應保持條形碼的整潔和完整,嚴禁在條形碼上面寫畫,若發現條形碼損壞、錯貼,考生不能作任何處理,應立即報告監考員。
保持答題卡面清潔,不得折疊,不得撕破。
遇試卷分發錯誤及試卷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5.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6.考生遲到15分鐘后,不準進入考場參加當科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當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考生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7.考生應當在答題紙的密封線以外或答題卡規定的區域答題。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寫在草稿紙或者規定區域以外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開始作答時,選擇題部分須用2B鉛筆規范填涂;非選擇題部分使用0.5毫米黑色墨跡簽字筆書寫。作圖題可先用鉛筆繪出,確認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跡簽字筆描清楚。答題過程中只能用同一類型和顏色字跡的筆。
8.考試過程中,原則上不得上廁所,若因疾病確需上廁所的,應舉手示意,經監考員同意,由場外工作人員陪同前往并返回考場;生病不能堅持考試,應舉手示意,經監考員同意,由場外工作人員陪同到考點臨時醫務室,經簡易治療能堅持本堂考試的,場外工作人員再陪同回考場繼續參加考試,考生耽誤的考試時間一律不補;不能堅持考試的,不再返回考場,在考點指定的場所休息。
經批準離開考場后返回的考生,須再次進行安檢。
未經監考員同意而擅自離開考場的考生不得再返回考場繼續參加考試。
9.考生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試題、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不準將試卷、答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10.考試終了時間一到,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并停筆,并將全國統考科目試卷裝回小試卷袋,按照統考科目答題卡在上,其下依次為試卷袋、草稿紙的順序整理好,放在桌上;自命題試卷及其答卷和答題紙裝入原試卷袋并密封。經監考員核查無誤后,由考生在《考生交卷簽名表》上簽名,方可逐一離開考場,試卷、答題卡、答題紙(或答卷)和草稿紙不準帶走。
11.如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三 危險警示
(一)《刑法修正案(九)》關于國家考試作弊行為入刑的規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關于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2.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3.抄襲他人答案的;
4.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5.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1.組織作弊的;
2.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3.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4.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5.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第八十一條 舉辦國家教育考試,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教育部關于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5.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1.組織團伙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4.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2.組織團伙作弊的;
3.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祝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內江師范學院考點工作取得圓滿成功!
祝各位考生金榜題名、馬到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