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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青海省公務員招錄報考指南
來源: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閱讀:6091 次 日期:2017-03-27 16:30:59
溫馨提示:易賢網小編為您整理了“2017年青海省公務員招錄報考指南”,方便廣大網友查閱!

一、考生特別注意事項

(一)考生在報名前,請仔細閱讀《青海省2017年公開考錄主任科員以下職位公務員公告》、《青海省2017年公安機關(含森林公安)面向社會公開考錄人民警察公告》、《報考指南》及《青海省公務員招錄有關問題解答》。

(二)考生對招考職位的專業、學歷、學位、資格條件、工作經歷等信息需要咨詢時,請直接與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省直招錄機關聯系,咨詢電話已經在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http://www.qhpta.com)中公布。

(三)報名期間每日9時公布前一日所有職位報名情況。

(四)考生在報名時,認真閱讀《誠信承諾書》,真實誠信填寫報名信息,履行相關義務。審核未通過的考生,請及時改報其他職位。一經招錄機關資格審核通過后,不得改報其它職位。

(五)為防止報名后期網絡擁堵造成無法報名及繳費的情況發生,請未報名的考生及時報名,資格審核通過的考生及早繳費,未繳費的考生視為無效報名。報名系統將在2017年3月31日18:00自動關閉,逾期將無法報考。

(六)報考市州及以上機關職位的考生,如報考的職位未形成有效競爭,請在規定的調劑時限內及時改報其他職位。

(七)報名結束后,所有職位報考情況將在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http://www.qhpta.com)中公布,請考生及時關注。

(八)請各位考生隨時關注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發布的公務員考試錄用相關信息,同時,須提供有效的通信聯系方式。如要更改聯系方式,報考省直單位(含垂管單位)的考生,向招錄機關備案;報考市、州及以下職位的考生,向報考職位所在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避免發生因無法聯系被取消資格而無法進入下一個考錄環節的情況。

(九)青海省公安機關(含森林公安)面向社會公開考錄人民警察的具體報考程序、條件等相關事宜,請登陸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查閱《青海省2017年公安機關(含森林公安)面向社會公開考錄人民警察簡章》。

二、報考程序

(一)職位查詢。各招錄機關具體的招考職位、人數、資格條件等詳見《青海省2017年公開考錄主任科員以下職位公務員公告》和《青海省2017年公安機關(含森林公安)面向社會公開考錄人民警察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報考人員可在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站(http://www.qhpta.com)查閱。

(二)網上報名。 本次考試報名采取網上報名的方式進行。報考人員登錄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http://www.qhpta.com)按照網上規定的步驟和程序進行報名。

(三)資格初審。網上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由省直招錄機關、各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根據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和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及時對報考者進行審查。

(四)查詢資格初審結果。報考人員在報名期間登錄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http://www.qhpta.com)查詢本人是否通過資格初審。通過資格初審的,不能再報或改報其他職位。報考尚未初審或未通過資格初審的,可以改報其他職位。

(五)報名確認。通過資格審查的報考人員,請及時登錄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http://www.qhpta.com)進行報名確認。

(六)網上打印準考證。報名確認成功后,報考人員務必在規定的時限內,登錄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站(http://www.qhpta.com)下載打印準考證。打印中如遇問題,請與省考試中心聯系解決。

三、報考年齡的規定

考生報考年齡的計算方法是:出生日期以本人人事檔案最早記載的時間為準。年齡計算截止日期為公務員招錄考試報名工作第1日。具體計算規定如下: 35周歲以下(1981年3月25日至1999年3月25日期間出生);30周歲以下(1986年3月25日至1999年3月25日期間出生);28周歲以下(1988年3月25日至1999年3月25日期間出生);25周歲以下(1991年3與25日至1999年3月25日期間出生)。

四、工作經歷及起始時間的界定

工作經歷是指取得職位要求的學歷后工作的時間。截止日期為公務員招錄考試報名工作第1日為止。

1、在國有企事業工作的人員,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2、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含青南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選派之日算起(脫產學習和借用到州及以上機關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時間除外)。到公益性崗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初次就業的人員,工作經歷時間從工作協議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3、畢業后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視同具有工作經歷,自報到之日算起。

4、到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工作或與機關事業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人員,工作經歷時間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5、自主創業并辦理工商注冊手續的人員,其工作經歷時間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算起。以靈活就業形式初次就業人員,其工作經歷時間從登記靈活就業并經審批確認的起始時間算起。

6、大學生在校期間參加相關活動或從事相關工作的,即使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開始繳納社會保險,不能視為工作經歷。

五、優惠政策

1.報考市州及以下職位公務員的少數民族考生,在筆試總成績中加5分。

2.對父母有一方現在省內六州工作(或現戶籍在六州)滿3年的漢族子女,報考自治州及以下職位的,筆試總成績中按以下規定加分:滿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滿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滿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滿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滿20年及以上的加5分。

3.符合報考條件的退役士兵,在筆試總成績中加5分。

符合以上優惠政策的累計加分不超過5分。

報名結束后,符合加分政策的漢族考生,于2017年4月6日至4月15日,請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及父母一方的工作證明到報考職位所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現場確認加分,未按規定時間要求進行現場確認的,不予加分。擬加分人員名單,將在青海人事考試信息網(www.qhpta.com)公示,請考生及時上網查詢。

六、下列人員不能報考公務員

(1)曾因違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的人員;

(3)具備公務員身份人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4)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

(5)現役軍人;

(6)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七、公務員報名的回避制度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八、學歷的認定

青海省面向社會公開考錄公務員公告中的所需專業是指通過考試取得專業學籍,并完成學業畢業的專業,在高等院校取得的學位證書和所學的輔修專業不視為報考公務員的所需專業。招錄職位專業以考生取得的學歷證書中的專業為準??忌谶M行資格審查時,所提供的學歷證書難以甄別的,由省級以上教育或有認定資質的部門出據認定學歷證明材料。取得國外學歷證書的考生,應當有國家教育部門出具的學歷認證報告。

九、資格初審、復審

(一)資格初審及復審工作由各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或省直招錄機關組織實施,報考省級以下垂直管理單位職位的考生資格復審由該系統省級單位負責。

(二)考生資格復審時所提供的證件和材料必須齊全、真實、有效,并與網上報名填寫一致,否則視為弄虛作假。

(三)考生須在指定時間內進行資格復審,非特殊情況,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四)資格初審及復審工作實行“誰審核、誰負責”責任制,因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或工作失職,使不符合資格條件的考生通過了筆試、面試,情節輕微的由招錄機關負責解釋,情節嚴重的按照《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五)在資格復審過程中遇到較大疑議的問題,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召開聯席會議確定。

(六)各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和省直各招錄機關對通過資格復審的人員,要及時發出《青海省公務員錄用考試審核表》。

十、考生需提供的證件材料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需攜帶有效身份證、戶籍證明、準考證、學生證以及所在院校開據的畢業證明材料。

(二)其他考生需提供有效身份證、戶籍證明、準考證、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以及報考職位資格條件所需有關證書等;往屆畢業生畢業證、學位證暫扣在學校的,須提供畢業證、學位證的復印件并加蓋畢業院校學籍管理部門公章,同時要有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三)招考職位要求考生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考生須提供工作單位的證明或工資發放表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獲取國外學歷、學位證書的考生需提供國家教育部門出具的學歷認證報告。

(五)在我省服務的“西部計劃”志愿者(含“青南計劃”志愿者)、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崗教師”四類人員在基層服務的時限、地點及考核情況分別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省教育廳認定。

(六)考生報名時須提供本人通訊聯系方式。如要更改聯系方式,報考省直機關(含垂管單位)的考生,向招錄機關備案;報考市、州及以下職位的考生,向報考職位所在地的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十一、考試成績構成比例

面向社會考錄人民警察的職位,筆試科目為申論(占筆試成績40%)、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占筆試成績40%)、公安專業(占筆試成績20%)。筆試成績占考試總成績的70%,面試成績占考試總成績的30%。

面向社會公開考錄的其他職位,筆試科目為申論(占筆試成績50%)、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占筆試成績50%)。筆試成績占考試總成績的70%,面試成績占考試總成績的30%。

十二、筆試成績合格分數線

為保證招錄人員的綜合素質,對招錄職位人數與資格復審人數比例為1:1的職位劃定筆試成績合格分數線,未達到筆試合格分數線的人員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考錄資格。筆試成績合格分數線以所有進入資格復審人員(招錄職位人數與資格復審人數比例為1:1職位進入資格復審的人員除外)的最后一名成績為標準線。

其它職位需要遞補的人員,未達到筆試成績合格分數線的不再遞補。

十三、《申論》試卷答題要求

對藏(蒙)漢兩種語言有要求的職位分為具有藏(蒙)語口語交流能力的職位和具有藏(蒙)語文字寫作能力的職位。報考具有藏(蒙)語文字寫作能力職位的考生,《申論》第二問必須用職位要求的民族語言文字答題,否則不計分,按不符合報考職位設置的資格條件處理,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考錄資格。報考六個自治州職位的考生,筆試可自愿選擇報考職位所在自治州自治民族主體語言答題,也可以選擇現代漢語答題。

十四、藏(蒙)語言能力測試

報考對藏(蒙)漢兩種語言有要求的職位的考生,筆試結束后通過資格復審的人員,在面試之前由各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省直各招錄機關統一組織民族語言測試,不合格的取消面試資格,空缺的面試名額,按筆試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一次。

十五、特殊問題處理規定

1、招錄人數與面試人數相同時處理方法。面試時,招錄職位人數和進入面試人數比例為1:1的職位,總成績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試成績未達到當天參加本組所有面試人員平均分的,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考錄資格。

2、招錄職位最后一名考生總成績出現并列時處理方法。在筆試、面試結束后,錄用考生總成績出現并列的,按筆試成績從高到低依次排序確定進入下一考錄環節人選;筆試成績相同的,按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從高到低依次排序確定進入下一考錄環節人選;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相同的,由招錄機關根據考察情況確定擬錄用人選。

十六、體能測評、體檢

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森林公安局在面試之前,分別負責組織報考本系統人民警察職位考生的體能測評工作。體能測評不合格人員,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考錄資格,按筆試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一次。

各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省直各招錄機關單位要嚴格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40號)規定進行體檢。報考公安(含森林公安)、強制戒毒所、監獄職位考生的體檢工作分別由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森林公安局組織實施,報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職位考生的體檢工作分別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組織實施,并嚴格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0〕82號)進行體檢,特殊標準未涉及的體檢項目按《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進行體檢。各市州對擬錄用的公務員須在市州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體檢,省直各單位擬錄用的公務員須在指定醫院進行體檢。體檢時,工作人員與體檢者有回避關系的,應當回避。體檢考生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一經發現即取消錄用資格;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不予錄用,按違紀進行處理,記入誠信檔案,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十七、考生誠信記錄

對存在以下不誠信行為的考生,各招錄機關應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考生個人誠信檔案庫,作為今后公務員考錄重要考察的內容。

1、在資格審查環節,考生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2、在筆試面試等環節違紀的;

3、在體檢環節,考生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和病史或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請他人替檢的。

十八、考察(政審)

各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和省直各用人單位按照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關于印發<青海省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11〕74)有關規定,應對考察對象進行全面、深入、細致的考察。同時,還要突出考察對象在反分裂反滲透斗爭中的政治態度、政治立場、政治表現,對曾有參與打砸搶燒、聚眾鬧事、組織煽動以及制作傳播非法文化制品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要進行重點審查,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取消其錄用資格,并向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和同級統戰、公安、民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十九、遞補

公務員招錄的體能測評、藏(蒙)語口語能力測試、體檢環節均只遞補一次,考察與錄用環節不再進行遞補。遞補考生無法聯系或自愿放棄的,不再遞補。各招錄機關應做好相關記錄,并至少有2名工作人員(必須有一名紀檢工作人員)簽字確認。各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和省直各招錄機關自行做好遞補工作。

各市州公務員管理部門和省直各有關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嚴格做好資格審查、體檢和考察等工作,確保考試錄用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中共青海省委組織部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海省公務員局

2017年3月24日

更多信息請查看2025年青海省公務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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