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刑法的性質、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刑法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刑法是指系統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刑法典,也就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廣義刑法是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所有法律規范的總和,它主要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規范。
《刑法》第3條至第5條規定了三項基本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1)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3)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二、刑法的性質
刑法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其階級利益和統治秩序,以國家的名義制定的有關什么行為是犯罪和對犯罪者適用何種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刑法鮮明地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具有強烈的階級性,是統治階級實現階級專政的重要工具。
三、刑法的目的和任務
(1)刑法的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1條開宗明義地指出制定刑法是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應該明確懲罰犯罪是手段,保護人民是刑法的最終目的。
(2)刑法的任務:《刑法》第2條闡明了我國刑法總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具體任務有五項:①保衛國家安全;②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③保護社會主義公共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④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⑤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
2.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
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主要涉及刑法的生效、失效時間以及對刑法生效前的行為有無溯及力的問題。刑法的溯及力原則主要有以下幾種:(1)從舊原則,即新法不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一律適用行為時的法律。(2)從新原則,即新法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對新法生效前的行為,凡未經審判或者判決未確定的,都適用新法。(3)從輕原則,即視新法與舊法哪個規定的處罰較輕,擇輕適用。(4)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但新法規定處刑較輕時,適用新法。(5)從新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但舊法規定處刑較輕時,適用舊法。
3.我國刑法的適用范圍
(1)我國刑法在空間上的適用范圍以屬地原則為主,兼采用屬人原則和保護原則。①屬地原則體現在:我國《刑法》第6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于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②屬人原則體現在:我國《刑法》第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③保護原則體現在:我國《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2)我國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①我國刑法確定生效時間基本上有兩種情況:一是公布法律時同時生效;二是公布法律后經過一段時間生效。我國現行《刑法))1997年3月14日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訂公布,同年10月月1日生效施行;②我國刑法效力的終止時間,一般采用明示廢止與默示廢止的方式;③我國刑法的溯及力問題,采取從舊兼從輕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