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招聘崗位 | 人數 | 崗位職責 | 招聘專業、學歷(學位)要求 | 招聘范圍 | 其他資格條件 | 備注 |
1 | 護理專業帶頭人 | 1 | 負責專業建設 | 護理專業; | 面向全國 | 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年齡50周歲及以下。 | |
博士學位;具有副高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可放寬至碩士學位,具有正高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可放寬至本科學歷。 | |||||||
2 | 涉外護理專業帶頭人 | 1 | 負責專業建設 | 護理專業; | 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年齡50周歲及以下。 | ||
博士學位;具有副高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可放寬至碩士學位,具有正高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可放寬至本科學歷。 | |||||||
3 | 助產專業帶頭人 | 1 | 負責專業建設 | 助產、護理專業,臨床醫學專業(婦產科護理或婦產科學方向); | 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年齡50周歲及以下。 | ||
博士學位;具有副高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可放寬至碩士學位,具有正高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可放寬至本科學歷。 | |||||||
4 | 康復治療技術專業帶頭人 | 1 | 負責專業建設 | 康復醫學、康復治療專業; | 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年齡50周歲及以下。 | ||
博士學位;具有副高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可放寬至碩士學位,具有正高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可放寬至本科學歷。 | |||||||
5 | 醫學檢驗技術專業帶頭人 | 1 | 負責專業建設 | 醫學檢驗專業; | 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年齡50周歲及以下。 | ||
博士學位;具有副高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可放寬至碩士學位,具有正高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可放寬至本科學歷。 | |||||||
6 | 言語康復治療技術專業帶頭人 | 1 | 負責專業建設 | 言語聽覺科學專業,康復醫學(言語聽覺康復方向)、康復治療學(言語聽覺康復方向)、臨床醫學(耳鼻咽喉科方向)專業; | 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年齡50周歲及以下。 | ||
博士學位;具有副高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可放寬至碩士學位,具有正高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可放寬至本科學歷。 | |||||||
7 | 口腔醫學技術專業帶頭人 | 1 | 負責專業建設 | 口腔醫學專業; | 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年齡50周歲及以下。 | ||
博士學位;具有副高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可放寬至碩士學位,具有正高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可放寬至本科學歷。 | |||||||
8 | 衛生檢驗與檢疫技術專業帶頭人 | 1 | 負責專業建設 | 衛生檢驗、免疫與病原生物學專業; | 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年齡50周歲及以下。 | ||
博士學位;具有副高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可放寬至碩士學位,具有正高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可放寬至本科學歷。 | |||||||
9 | 醫學營養專業帶頭人 | 1 | 負責專業建設 | 醫學營養專業; | 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年齡50周歲及以下。 | ||
博士學位;具有副高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可放寬至碩士學位,具有正高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可放寬至本科學歷。 | |||||||
10 | 公共衛生管理 | 1 | 負責專業建設 | 公共衛生管理專業; | 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年齡50周歲及以下。 | ||
博士學位;具有副高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可放寬至碩士學位,具有正高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可放寬至本科學歷。 | |||||||
11 | 衛生信息管理 | 1 | 負責專業建設 | 衛生信息管理專業; | 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年齡50周歲及以下。 | ||
博士學位;具有副高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可放寬至碩士學位,具有正高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可放寬至本科學歷。 | |||||||
12 | 醫療美容技術 | 1 | 負責專業建設 | 醫學美容專業; | 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年齡50周歲及以下。 | ||
博士學位;具有副高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可放寬至碩士學位,具有正高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可放寬至本科學歷。 | |||||||
13 | 幼兒保育 | 1 | 負責專業建設 | 兒科學、學前教育專業; | 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年齡50周歲及以下。 | ||
博士學位;具有副高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可放寬至碩士學位,具有正高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可放寬至本科學歷。 | |||||||
共計 | 13 | ||||||
注:應屆人員報名時應已取得招聘條件要求的學歷、學位、職稱證書。年齡的計算截止時間為公告發布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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