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中山大學堅持貫徹“綜合評價、公平錄取”的人才選拔理念,按照有利于科學選拔人才、促進學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公平的原則,開展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學校基本概況
第三條:學校全稱:中山大學
第四條:學校國標代碼:10558
第五條:校址:
廣東省廣州市(南校區、北校區、東校區)
廣東省珠海市(珠海校區)
第六條:辦學層次: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條:辦學性質:教育部直屬綜合性重點大學,國家“985工程”、“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
第八條:辦學歷史:中山大學是由孫中山先生親手創立,有著一百多年辦學傳統的綜合性重點大學。2001年,原中山大學和中山醫科大學合并組成現在的中山大學。
第九條:辦學目標:建設成為文理醫工各具特色融合發展,具有廣泛國際影響的世界一流大學。
第十條:頒發學歷學位證書:凡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完成規定的課程修讀學分,達到畢業要求者,頒發中山大學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中山大學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中山大學成立招生委員會,設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討論決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中山大學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中山大學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區、市)招生宣傳組。招生宣傳組負責協助招生辦公室在各省(區、市)開展招生宣傳、咨詢等工作。
第十四條:中山大學招生工作在學校監察處的監督下進行。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五條:根據教育部文件精神及學校辦學條:件,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選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由各省級招辦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我校根據各省(區、市)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在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一般按照招生計劃數的105%以內調檔;在實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一般按照招生計劃的120%以內調檔。已投檔至我校的考生,在政審、體檢合格且服從專業調劑的情況下,一般不退檔。
第十七條:調檔時認可符合教育部及各省級招辦規定的政策性加分和降分項目,加分或降分分值累計不得超過20分,且考生的實際高考文化成績須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區、市)的第一批本科院校錄取控制分數線。
第十八條:專業錄取原則上以考生實際高考文化成績為準;在實際高考文化成績相同的條:件下,優先錄取含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對于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采用分數級差錄取規則,專級差分為2分、1分、1分、1分、1分。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錄取規則。
第十九條: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醫學類、聯合培養類專業只錄取填報有該類志愿的考生。護理學專業只錄取明確填報有該專業志愿的考生,入校后不得轉入其他專業學習。
第二十條:在調檔分數線上第一志愿報考人數少于招生計劃名額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實際高考文化成績原則上不低于該地區已投檔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其專業志愿只能錄取到前一志愿錄取后未滿額的專業。生源仍不足時,將剩余部分的招生計劃數調配到生源充足省(區、市)安排錄取。原則上不接收征集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條: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要求按各省級招辦具體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招生專業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除外語類專業、核工程與核技術(中法合作辦學)專業以外,其他專業主要以英語作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
第二十三條:錄取時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基本依據。若新生入學后體檢不合格,按照《中山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中“入學與注冊”的有關條:例執行。
第六章:其他類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