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試性質和目的
音樂術科考試是由合格的高中(中專)畢業生參加的選拔性考試。普通高校根據考生的術科和文化成績,全面衡量,擇優錄取。
以聲樂演唱(美聲或民族演唱方式)為主項的考生,通過表演唱測定考生的嗓音條件、演唱方法、音樂表現、舞臺展現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為目的。
二、考試項目
初試:現場背譜演唱歌曲一首;
復試:現場背譜演唱歌曲一首,不得與初試曲目相同,并需參加基本樂科的考試。
三、考試內容、形式和評分標準
1、考試內容和形式
初試、復試:中外民歌、藝術歌曲、創作歌曲、歌劇詠嘆調。
說明:①考生自帶伴奏譜或伴奏碟,省外根據當地情況確定,考場可使用伴奏帶;
②主考教師可根據具體情況調整考生演唱的時間。
2、考試形式:面試
3、評分標準
⑴嗓音條件:要求音色明亮、圓潤、音質干凈,聲音有較大的可塑性,發音、呼吸器官無疾病,自然音域達到十二度左右;
⑵演唱方法:發聲方法基本正確,無不良發聲習慣、聲音通暢、吐字清晰;
⑶音樂表現:能較準確地運用普通話或原文演唱中外歌曲,能較好地表現歌曲情感、歌詞,音準、節奏準確,旋律流暢。
注:要求考生五官端正。
四、考試成績計算方法
1、初試(滿分300分):成績達到210分以上(含210分)進入復試。
聲樂演唱(美聲或民族);
2、復試(滿分300分):
⑴聲樂演唱(滿分225分):
不得與初試曲目相同。
⑵基本樂科(滿分75分)——視唱(15分)、練耳(24分)、樂理(36分):其中樂理與練耳為筆試、視唱為現場考試。
五、專業成績排名方法
本專業成績排名按總分、樂理成績由高到低依次排序。
六、基本樂科:(注:1.校考僅適用于湖北、四川兩省考生;2.基本樂科(視唱練耳、樂理)是復試學生必考項目;3.廣東考生以統考成績核算后計入。)
1.考試目的
視唱練耳及樂理是考生的必考項。通過對音樂聽覺能力、視唱能力和音樂記憶力的測試,鑒定考生是否具備學習音樂的必備聽覺條件。通過測試考生所掌握的音樂基礎知識及其運用音樂基本理論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鑒定考生是否具備進入高等院校音樂專業學習所必備的音樂理論基礎。
2.考試內容和形式
分為筆試與面試兩個部分;
⑴筆試部分(聽音24分、樂理36分)
①聽音:單音、音程、和弦、節奏、旋律聽寫。
②樂理:參閱李重光編著《基本樂理》教材。
⑵面試部分(視唱15分)
視唱題:單聲部旋律一首(五線譜)。
范圍在調號為一個升降號以內的自然大、小調式,和聲、旋律小調式及中國民族調式內,含變化音。節奏型為二分、四分、八分、十六分音符及其附點音符的各種組合(含休止符),包括切分和三連音等。
3.試卷結構
(I)筆試部分
a.閉卷形式??荚嚂r間為90分鐘??忌鷳獙⒋鸢笇懺诖鹁淼闹付ㄎ恢谩?/P>
b.聽音填寫題:考生按試題各部分要求,采用聽記(聽寫)方式,完成播放音響給出的考試題。在空白小節處填寫沒有被記錄的播放內容,其中和聲音程、和弦要求寫出其名稱。
①單音:連續播放三遍,每遍前給出標準音。
②和聲音程連接:連續播放三遍,每遍前給出標準音。
③單個和弦:每個分別播放三遍,每和弦均給一次標準音。
④節奏:連續播放三遍。
⑤旋律:連續播放四遍。
(Ⅱ)面試部分
現場面試。考生現場抽考視唱旋律一首,視譜即唱。
視唱題由現場給出,考生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五線譜或簡譜,選定后不得更改。當主考老師在鋼琴上彈出標準音后,考生須馬上按照試題要求,輕聲地、唱名清晰地劃拍或擊拍視唱。
4.評分標準
筆試部分:要求用藍色、黑色水筆答卷,不得用涂改液涂改。
面試部分:視唱評分主要依據音準、節奏、流暢與完整、音樂表現四個方面。
5.主要參考書目
《音樂理論基礎》李重光編,人民音樂出版社
《視唱練耳教程》許敬行、孫虹
6.題型:參照廣東省藝術類考試大綱給出的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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