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民工權益維護存在的問題
1.就業限制
以戶籍制度為基礎形成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使城市勞動力市場被人為地分割為正式市場和非正式市場。絕大多數流動農民只能在非正式市場尋找就業機會,從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臟、累、粗”工作。而且隨著近年來城市下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業壓力加大,對原來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現在城市人也開始加入到競爭的行列中來,許多城市,特別是大城市還從保護本地人就業的角度出臺了禁止和限制外來人口特別是農村外來人口在某些崗位就業的政策。
2.取得合理勞動報酬的權利遭到侵害
農民工的勞動報酬權屢屢受到用人單位的侵害。主要表現在:一是同工不同酬。農民工雖然從事著與城市人同樣的工作,卻拿著比城市人低的報酬。二是加班不給加班費或少給加班費。三是被拖欠甚至拒付工資。目前,工資糾紛是侵害農民工權益的最突出表現。據報道,在深圳市受理的勞動爭議中,有七成左右是由于拖欠工資引起的。統計顯示,全國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約為1000億元。
3.社會和醫療保險沒有保障
農民工是以工資性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一旦遭遇風險,就不能再依靠土地來獲得保護。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只有城鎮居民才能享受到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和工傷五大保險,外來農民工一般享受不到這種保障。一些用人單位,特別是個體和私營企業要么不給農民工買保險,要么為了應付檢查只給少部分農民工投保,要么避重就輕只買一種保險,而回避其他幾個險種。四川省總工會在2004年的一次調查中發現,很多企業不愿參加工傷保險,有的即使是高危企業也只是隨意購買一些商業意外人身傷害保險應付了事,因此農民工在發生工傷后很難進入工傷社會保險程序。
4.工作和生活環境惡劣,缺乏勞動保護
有的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生產成本,不改善工作和生活環境,不給農民工配發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導致農民工職業病發病率較高以及工傷事故頻頻發生。據四川省總工會對全省農民工勞動安全衛生現狀調查顯示,2003年,四川工礦企業事故死亡總計983人,農民工占了近一半,并且農民工重傷人數達1660人,這些還只是省內的死亡和重傷人數,跨省農民工的實際傷亡人數情況要遠比這嚴重得多。
5.休息休假的權利往往得不到保證
目前,強迫農民工加班加點的現象較為普遍。據調查,在建筑業中,農民工每天的工作時間大約是10~12個小時,超出國家規定時間,但工資卻是按8個小時發放。在有些地方的工廠,農民工每月工作在26天以上,每天平均工作工時在11個小時左右,即使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也是如此,法律規定的加班時限及報酬亦形同虛設。
6.隨意剝奪或減少農民工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的權利
部分用工企業為追逐利潤的最大化,隨意剝奪或減少農民工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的權利,以致最終釀成事故和悲劇。
(二)農民工權益維護問題產生的原因
(1)從勞動力市場看,由于我國勞動力將長期處于供大于求的狀況,2000年,農村富余勞動力已達兩億人,而且每年還新增勞動力約1000萬,其中700萬在農村,而這當中每年還會有100萬人加入到農民工大軍中。因此,城市農民工市場供大于求的現象會長期存在,這就決定了農民工在勞動力市場上的廉價地位。
(2)從社會因素看,勞動力市場雇傭雙方的社會地位決定了農民工處于不利的、軟弱的境地。由于沒有城市戶口,農民工普遍默認自己的工資比城市工低,更不敢奢求城市工所享有的住房、醫療、子女受教育等待遇。從雇主一方來看,他們之所以愿意雇用農民工,重要的原因是可以大大降低勞動力的使用成本。
(3)從我國《勞動法》看,一方面現行的《勞動法》在保護農民工權益方面還存在一些盲點,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過分遷就企業主的利益,同時城市有關勞動執法人員時常出現執法不公、執法不嚴現象,面對農民工權益受損時的行政不作為,使得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和有效的保護。
(4)從農民工自身看,一是農民工在進城務工和擇業上,主要依靠“血緣、人緣、地緣”關系,盲目性大,且各自為“工”,失去了參與社會活動的正式組織依托,使他們缺乏利益表達和權益維護的渠道和載體,在權益受到侵犯時,不能借助組織、集體的力量去解決問題。二是農民工普遍缺乏法律知識和維權意識,權益受侵犯不知如何維護。
(5)從社會救助系統看,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逐漸確立,城市市民已基本實現了社會保險,而農民工往往不在保險對象之列,低收入的農民工不僅隨時可能處在失業狀況,而且沒有社會救助系統的支持,成了生活在城市中卻又享受不到居民權利的無保障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