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湖北省財政廳關于換發新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通知》(鄂財會發[2014]1號)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換證范圍
(一)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合法取得2002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舊版證書)的持證人員。
(二)2014年3月1日起持外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入我縣的持證人員。
二、換證時間
為落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6年定期換證制度,確保換證工作有序進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發證日期在2010年12月31日前的,均應在2016年12月31日前換證;發證日期在2011年1月1日之后的,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換證。換發的新證有效期自換證之日起計算,6年內有效。我縣根據工作實際,換證工作從2014年4月1日起實施。自2019年7月1日起,舊版證書失效,不再辦理換證事宜。
換證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請換證人員自行安排好時間。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報名期間,暫停換證工作。
三、換證所需資料
1、換證人員完成繼續教育證明;
2、持有效的舊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
3、個人有效身份證件(二代身份證原件);
4、個人信息資料發生了變更的,還應攜帶相應證明材料。
五、有關事項
(一)持有外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入我縣的人員,應在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上傳電子信息成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后、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有效身份證件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或工作證明、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向我縣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調入手續,同時換發新版證書。
(二)因舊版證書遺失需重新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我省持證人員,應當在我省公開發行的報紙上申明遺失作廢,而后參照上述程序,向我縣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新版證書。
(三)按照財政部有關要求,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會計從業人員管理,要求換證人員換證前完成繼續教育和信息采集,下列情形不予換發證書,請廣大會計人員理解和支持。
1.省會計人員綜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統中沒有本人信息的;
2.外省調入人員在全國調轉平臺上無有效信息的;
3.未攜帶上述證件材料的,個人信息不完整的;
4.信息發生變更無相應證明材料的;
5.其他依法依規不能換發證書的情形。
(四)新版證書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不對會計人員收取任何制證、換證費用。
(五)因故確需代理換證的,除上述證件、材料外,還應當持代辦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委托書。為保證個人證件及信息安全,建議會計人員無特殊情況不要委托他人代理換證。
(六)舊版資格證書樣式自2019年7月1日起作廢。
特此通告。
遠安縣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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