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錢”要降體制也要改
2010年第1期
文/林蔚
據媒體報道,從2010年1月1日起,上海將進一步加大對出租汽車行業油價補貼力度,并降低出租汽車承包指標以提升出租汽車駕駛員的收入水平。全市出租汽車行業承包指標(即俗稱的“份錢”)在現有標準的基礎上,每車每月降低200元。
說實話,相比每月數千元的“份錢”,區區200元的確不足掛齒,相比全國數百大中小城市,上海的地方新政——《關于進一步促進本市出租汽車行業健康持續發展的意見》顯然還很“孤單”,但是,由此傳遞出的信號,卻不僅令人欣慰,還特別值得重視。它表明,政府至少是上海市政府,已經充分意識到“的哥”們負擔確實太沉重了,幾無風險的出租車公司賺得太多也太容易了,通過政府政策強制性給“的哥”減負已正式提上日程。
在過去相當長一段時間里,因為出租車行業流動性大、接觸面廣的行業特性,“的哥”們所受到的來自出租公司的“盤剝”和“壓榨”幾乎盡人皆知。“的哥”因勞累過度猝死于駕駛室的事時有耳聞,因不堪壓力停運罷運的事也曾接連發生,究其原因,似乎無不與高額“份錢”有著直接關系。
上海包括降“份錢”在內的一系列意在讓“的哥”受惠的做法,無疑給全國各城市在如何解決積重難返的出租車行業問題上開了個好頭。但是,在叫好之余,筆者也有些為上海感到遺憾。既然下了決心要解決出租車行業健康持續發展問題,為何不力度再大些,步子再大些呢?
所謂力度不夠大,當然首先就是指“份錢”降得太少。眾所周知,出租車行業最早是從行政審批“起步”的,當初能夠進入這個行業的,主要靠的是深厚的背景和關系,再經過多年旱澇保收的壟斷經營,不僅獲利已然很“暴”,而且仍在繼續著暴利“游戲”,僅僅讓他們每臺車/月讓渡200元利益,“下手”顯然太溫柔;而在金融危機陰云并未完全散去,又面臨比較強烈的通脹預期的當下,每月增收200元,對“的哥”不過是聊勝于無。
而所謂步子不夠大,筆者的意思是,要真正從根本上徹底解決出租車行業的問題,不觸及問題的核心——改革現行的出租車的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其他所有作為都將不過是些不痛不癢就事論事的修修補補。
至于體制機制怎么改,早就有不少業內人士提出政府應盡早取消對出租車的強制準入管制,盡快開放出租車行業市場,以此來扼制特許經營的暴利,使消費者和“的哥”受益。筆者以為,此觀點可謂擊中了要害,是解決出租車行業問題的長久而根本之計,值得政府選擇。
穿越官員“自殺懸疑”霧靄
2010年第1期
文/董瑞豐
年末,多起黨政干部非正常死亡事件接連被媒體披露,匯集成輿論熱點。認定是否自殺,本是刑偵部門的專業,非媒體可以妄言,但事件背后凸顯出公權力運行、知情權保護、政府公信力維系等公域話題,則是媒體觀察的職責所在。
拋開個案的曲折不說,“官員自殺現象”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有關部門預判不足,應對乏力,公布的相關信息模糊,存在較多疑點,不論主觀動機如何,至少客觀上效果不佳,有遮遮掩掩之嫌;二是公眾對官方公布的“自殺說”,存疑者不在少數,更傾向將其與“內幕”、“腐敗”等字眼聯系在一起,部分媒體的挖掘報道正是這種公眾情緒的折射。
在理想狀況下,官員自殺事件可以公私分明,區別對待:涉及公共利益的,當深入調查并適時向社會公布結果;若純屬個人原因,則當尊重逝者,為逝者諱。但現實卻是,信息的不透明和公眾已經滋長的疑慮交互作用,正使此類事件混于一同,共處于懸疑狀態。事實上,數年之前,輿論曾熱議過一陣官員自殺現象,兩相比較,傳言依舊,懸疑依舊。
這樣對官方信息存疑,不僅出現在“官員自殺”事件中,也頻現于其他一些社會事件,甚至出現“怎么解釋就是不聽”的社會極端情緒。筆者此前在采訪之余,也曾聽到不少基層干部發牢騷:明明沒有貓膩,老百姓就是要懷疑,或者,明明做的是好事,老百姓就是不相信。
個中原因其實簡單,公眾對“真相”的不信任,乃是源于對官員群體的不信任度增加,源于對公權力濫用的樸素而頑強的警惕。因此,官方公布的信息、決策若得不到大多數民眾的理解和認同,當政者很有必要檢討兩點:一是公開的信息是否不夠全面不夠透明,二是政府公信力為何下降。
回到官員“自殺懸疑”。輿論當還原黨政干部作為普通社會人的一面,關心其職業心理壓力,呼吁必要之化解機制,客觀理性地評價而非臉譜化、妖魔化一個群體。引而申之,對于任何一個職業、階層,都當避免情緒化的“棒殺”,更多著眼考量背后的制度建設,以避免社會撕裂,這是成熟的法治社會題中應有之義。
另一方面,也許更為緊迫的是,黨政干部應當正視政府公信力正經受考驗的局面,用更大的決心、投入更大的精力來取信于民。從這個意義上,及早、充分地公布官員非正常死亡的真相與細節,在一個個事件中坦誠、準確、全面地依法公開信息,正是著眼維護政府公信力和提高執政能力。
盯住境外機構金融犯罪
2010年第1期
文/楊金志
近年來,陸續被破獲的境外機構從事金融犯罪案件,呈現境外人員主謀、涉案金額巨大、煽動性和蠱惑性強、贓款難以追回等特點。
梳理境外機構在我國境內特別是大城市從事金融犯罪的手法,值得警惕的大致有這么幾種:一是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標榜“外來和尚好念經”。一些境外機構以服務到位、經驗豐富、有境外資源為誘餌,謊稱可以帶來豐厚的利潤,使得投資者在不明就里的情況下傾囊而出。涉案的境外機構均在大城市設立投資管理公司或辦事處,還有境外公司在國內設立非法經營點,從事非法地下錢莊活動。
二是境外人員主謀,境內人員操辦。一些境外機構老板很清楚,在我國從事金融業務必須經國家監管部門許可,而以境外機構名義在中國成立公司或辦事處,取得合法身份后,從事非法金融業務不易被察覺,于是他們在中國積極發展代理商。國內一些從事投資咨詢的公司,也與境外機構相勾結,積極招攬投資人從事非法金融活動。
三是犯罪活動幾乎涵蓋全部金融業務,包括吸引投資者從事境外非法外匯、黃金保證金交易,以及在國內高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發放貸款,以及信用證代理、非法外匯買賣等多項金融業務。特別是有些境外機構和人員在我國私設地下錢莊從事外匯交易。涉案境外機構或個人利用國內一些企業在經營中用匯管理上的限制,以及一些人將錢財轉移至境外進行賭博等不法活動的需要,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專門從事非法外匯交易。
四是涉案金額巨大,受害人數眾多。大多數受害者都是工薪階層,缺乏相關投資理財知識,過于相信這些所謂的“代理商”及“經紀人”,有些投資者甚至全權委托“代理商”或“經紀人”進行交易。多數投資者血本無歸,部分虧損,幾乎沒有盈利的。
針對這一金融犯罪的危害,需要建立對境外機構駐我國辦事處、代表處的嚴格審批制度。對境外機構申請在國內設立辦事處的,不僅要審查其申請手續是否合法完備,更要對其境外機構實際經營情況進行審查;對僅在境外注冊而無實際經營的空殼公司以及有不良誠信記錄公司的申請不予批準。對批準設立的辦事機構要加強監管,對其活動情況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檢查。
同時,金融、外匯監管部門在對資金流向監控中,應當對大額資金異常進出和流向境外進行有效監管,及時發現、制止并依法嚴處不法分子的犯罪活動。投資者在投資或接受代理商、經紀人服務時,要認真審查對方從業資格,并在交易過程中注意維護自身權益,防止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