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經教育部批準(或備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在國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規模內,可按有關計劃編制工作要求編制本校的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即招生來源計劃)。自治區教育廳和各高校須按有關計劃管理辦法編制、調整、執行招生來源計劃。
33、高校應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各省(區、市)的生源情況,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層次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自主、科學、合理地安排招生來源計劃。
34、安排跨省(區、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可以預留少量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不得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凡有預留計劃的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報其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教育部備案。
35、高校須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的原則、要求、統一的信息標準及“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并按時報送其主管部門。
36、自治區教育廳負責審核、匯總自治區所屬高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劃,并按時報送教育部。自治區所屬高校擬安排的跨自治區招生計劃,應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統一與有關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聯系安排。
37、自治區招生辦公室依據教育部分送的招生來源計劃,與各有關高校核對分專業計劃及其說明,并負責通過《新疆招生與考試》及時、規范、準確、統一地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計劃信息。
38、除按計劃管理辦法允許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類型外,各高校招生來源計劃均須經教育部匯總分送,由各省(區、市)負責向社會公布,未經教育部分送和有關省(區、市)公布的計劃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39、區內高校劃出2%—3%的招生計劃,用于照顧錄取南疆三地州的漢語言考生。對國貧、區貧縣的民語言和漢語言考生錄取時給予一定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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