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湖北經濟學院法商學院 (以下簡稱“法商學院”)是經國家教育部批準成立,實施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歷教育的獨立學院,國標代碼:13251。
第三條 法商學院招生工作堅持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方針,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法商學院招生工作接受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紀檢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招生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法商學院成立由主管校長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領導小組,并設立招生辦公室。
第六條 招生領導小組為學院招生工作的領導及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領導學院招生工作,研究、制訂學院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對重大問題做出決策。
招生辦公室為學院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和規章,在法商學院招生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學院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七條 法商學院2014年面向湖北、廣東、浙江、江蘇、北京、山東、河北、河南、江西、山西、安徽、四川、重慶、廣西、福建、湖南、海南等17個省(市、區)招生。本科招收1680人,包括國際經濟與貿易、國際商務、金融學、投資學、稅收學、工商管理、市場營銷、物流管理、物流工程、工程管理(項目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會計學(注冊會計師)、財務管理、烹飪與營養教育、酒店管理、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軟件工程)、電子商務、法學(經濟法)、英語(經貿英語)、商務英語、翻譯、環境設計、視覺傳達設計、產品設計、動畫、播音與主持藝術等26個本科專業(方向)。專科招收1100人,包括國際貿易實務、金融管理與實務(金融理財)、工商企業管理、市場營銷(汽車營銷與技術服務)、會計(注冊會計師)、酒店管理、烹飪工藝與營養、計算機應用技術(軟件工程)、電子商務、商務英語、廣告設計與制作等11個專科專業(方向)。具體各層次及各專業招生計劃數,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招辦)公布為準。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八條 錄取體制
在各省級招辦統一組織下進行。
第九條 錄取原則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體檢合格,符合我院投檔條件的前提下,專業志愿優先,在招生計劃范圍內按高考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對高考總分偏低、不服從專業調劑及身體健康等原因不宜錄取的考生,學校將作退檔處理。
在錄取時,若報考同一專業的考生高考成績總分相同,則依次以英語、數學、語文成績作為參考成績進行排名按計劃擇優錄取。
第十條 調檔比例
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調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10%以內。
第十一條 專業分配
相同專業志愿考生成績優先,在招生計劃范圍內,從高分到低分依次按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錄取。
考生所填報專業都無法滿足時,在考生專業志愿服從調劑的前提下,調劑到未額滿專業錄取,若不服從調劑,作退檔處理;考生在填報志愿時,未明確表示是否服從專業調劑的,視為不服從專業調劑;所有專業志愿為空時,視為考生認可我院當年有招生計劃的任一專業,調劑到未額滿專業。
第十二條 高考加分
原則上同意各省級招辦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對加分或降分投檔考生,將以加分、降分后的分數進行專業安排。
第十三條 外語語種
英語、翻譯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其他非外語類各專業不限考生應試語種,但學生進校后均以英語教學,改學英語。
第十四條 應、往屆生,男、女性別要求
錄取時,在各省級招辦沒有特殊要求的情況下,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不設男女比例。
第十五條 考生不良行為記錄參考
考生電子檔案信息中記錄的不良行為(如不誠信行為等)將作為我院是否錄取的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 藝術類專業招生
美術類專業:湖北、江西、浙江省考生,專業成績使用各省美術類聯考成績,專業考試合格者,須同時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計分方法執行各省級招辦美術類考生錄取政策。
非美術類藝術專業(播音與主持藝術):湖北省考生須參加“湖北省2014年藝術類非美術專業校際聯考 (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專業考試合格者,須同時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并達到湖北省藝術類錄取控制分數線,在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雙過線的前提下,按(文化成績×40%+專業成績×60%)×2的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烹飪與營養教育(本科)和烹飪工藝與營養(專科)專業屬湖北省自主招生試點專業,遵循專業志愿優先原則,只錄取填報了該專業志愿的考生,按照湖北省招辦相關政策錄取。
第十八條 我院今年繼續開設會計學、金融學試驗班,在填報了本科會計學(注冊會計師)、金融學專業的考生中,選拔符合條件的優秀學生進行考研及綜合能力培養等試點培養。
第五章 新生入學
第十九條 錄取結束后,我院將通過郵政特快遞方式發放錄取通知書,按考生電子檔案上填寫的通信地址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因故未能收到錄取通知書的考生,請及時與我院招辦聯系。
第二十條 新生須在規定時間內持本人準考證和錄取通知書到我院辦理入學手續。我院將按照各省(市)招辦規定時間內將未報到考生信息報各省(市)招辦,省(市)招辦將未報到考生的錄取信息予以注銷,被注銷考生將取銷錄取資格,不能參與補錄。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學報到時,必須按湖北省物價局核準的收費標準,按年度足額交納學雜費。
第二十二條 學院在新生入學2個月內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錄取新生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工作,對于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違反規定的考生或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考生,學校將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三條 學院為鼓勵學生勤奮學習,幫助家庭困難的學生完成學業,設立獎、助學金:
1、優秀學生獎學金:其中特等獎學金按條件評選,本、專科學生均為3000元/人;一等獎學金人數原則上占學生總數的3%。其中,本科學生1500元/人,專科學生1200元/人;二等獎學金人數原則上占學生總數的6%。其中,本科學生800元/人,專科學生600元/人;三等獎學金人數原則上占學生總數的11%;其中,本科學生400元/人,專科學生300元/人。
2、勤工助學基金:凡愿意參加勤工助學的困難學生,可根據學院能夠提供的崗位數,在學院的統一安排下獲得勤工助學機會。
3、特殊臨時性困難補助金。
4、單項獎學金:學院為在德智體或學業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設置了若干單項獎學金。
第六章 畢業和就業
第二十四條 學生按照專業培養方案要求完成規定的學分,準予畢業,頒發“湖北經濟學院法商學院”普通高等教育本、專科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湖北經濟學院法商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五條 畢業生就業為自主擇業,由學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法商學院將積極為學生聯系就業崗位,推薦學生就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適用于湖北經濟學院法商學院普通本科、專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條 學院招生錄取工作聯系方式為: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江夏藏龍島開發區楊橋湖大道8號湖北經濟學院法商學院招生辦公室
郵政編碼:430205 聯系電話:027-81973723 傳真:027-81973723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湖北經濟學院法商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湖北經濟學院法商學院招生辦公室
201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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