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取原則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國家招生錄取工作政策,并按云南省有關普通高校招生錄取的規定和程序進行錄取。
第十四條 按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材料從高分到低分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未錄滿,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五條 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除患有學校可以不予錄取的疾病外,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被醫學類各專業錄取:色弱、色盲及其他各類不能準確識別顏色者。
第十六條 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宜就讀醫學類各專業:任何一眼矯正到4.8鏡片度數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矯正到4.8鏡片度數大于400度者;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在5米另一耳全聾者;斜視、嗅覺遲鈍、口吃者;對化學物品有過敏反應者。
第十七條 由于醫學類各專業學習和就業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國家《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前提下,身體健康狀況不適者,建議不要報考,否則今后會影響在該專業領域內就業。新生入學后學校將進行身體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八條 凡發現提供高考錄取材料有弄虛作假者,學校將取消其入學資格和學籍,退回戶口所在地。
第十九條 錄取工作中經省招辦調配后仍不能完成地區生源計劃的,學校有權將該地區的計劃調到生源好的地區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錄取工作中對加分或降分投檔的考生,按招生省市的招生工作文件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