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招生工作,保證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為龍巖學院(國標代碼:11312)。
第三條學校地址為福建省龍巖市東肖北路1號。
第四條學校為公辦、全日制本科院校,上級主管部門為福建省教育廳。
第五條學校已形成以本科教育為主,工、文、理、農、教育、經濟、管理、藝術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本科院校。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招生工作。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政策,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制定學校的有關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開展招生考試工作的改革和科學研究。
第七條學校成立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監督招生政策的貫徹落實,保證招生錄取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招生條件
第八條按照教育部最新頒布的當年度《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第四章招生計劃與收費標準
第九條2014年招生計劃總數為本科3000名,面向福建、河北、山西、遼寧、吉林、江蘇、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新疆等23個省、市、自治區招生。以上各類招生計劃以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文件為準。
第十條“校校企”閩臺高校聯合培養人才項目,有材料科學與工程、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產品設計(藝術類)、車輛工程等5個本科專業。其中一年赴臺灣學習,具體分專業和計劃安排以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文件為準。
第十一條地方農村專項計劃38名,具體分專業和計劃安排以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文件為準。
第十二條面向龍巖市生源招生385名(不含師范類和閩臺合作專業),具體分專業和計劃安排以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文件為準。
第十三條學校根據省、市物價管理部門的規定收取學費和住宿費用。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學校堅決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十五條學校錄取新生,執行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級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和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錄取新生調檔比例按考生所在省級招生辦有關文件執行,錄取名單由學校統一審核,經考生所在省級招辦核準并加蓋省級招辦錄取專用章后生效。
第十七條對進檔考生不設置專業分數級差,以全國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試成績為主要依據,按“專業清”的規則錄取,即根據考生的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在進檔考生填報的所有志愿都無法錄取的情況下,愿意調劑的考生在綜合考慮考生的專業志愿及其德、智、體等方面后、擇優調配至錄取未滿專業;不愿意調劑的考生,做退檔處理;在投檔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學校將綜合考慮考生相關科目成績、特長及體檢等因素,擇優錄取考生。
第十八條有關專業錄取要求:
1.英語本科專業要求考生口試成績合格,外語語種為英語。
2.福建省藝術類專業進檔考生原則上按專業志愿和綜合分高低錄取(文考總分和專業統考成績均達線上)。綜合分計算方法如下:
音樂類綜合分=(考生文考總分+固定照顧分)×3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2.5×70%
美術類綜合分=(考生文考總分+固定照顧分)×4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2.5×60%
綜合分相同的情況下,按享受同等優先再單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進行排序,排列順序:文科藝術類按省級專業統考成績、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理科藝術類按省級專業統考成績、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
3.面向省外招生的藝術類專業:對于我校有設考點的省份,只錄取參加我校藝術類專業考試并且獲得合格證的考生。從專業考試成績達到我校單獨組織的專業考試合格線且文化考試成績達到考生所在省份省定藝術類本科文考控制線的考生中,按志愿和專業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擇優錄取;對于我校沒有設校考點的省份,認可相應省份藝術類藝術專業統考成績(省藝術類本二線),對進檔考生原則上按專業統考成績高低錄取。
4.體育類專業進檔考生原則上按專業志愿和投檔成績高低錄取。
5.考生體檢,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龍巖學院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6.因無少數民族語言類的教師,學校不錄取非漢語言答卷的考生。
第六章 獎學助學政策
第十九條獎學金政策:
1.根據政策規定,品學兼優的學生可享受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
2.設立龍巖學院優秀學生獎學金:特等獎10名,獎金3000元/人·年;一等獎學金1200元/人·年,二等獎學金800元/人·年,三等獎學金500元/人·年,一、二、三等獲獎比例分別為學生數的2.5%、7.5%、15%。
3.設立新生獎學金:對于本一線以上錄取的學生,學校按照高考分數文科、理科各前10名一次性發給3000元/人的新生獎學金。
4.設立優秀交換生獎學金:學生在本校完成兩年或三年的課程學習后,可申請到境外合作高校進行專業課程學習,返校后可參評“優秀交換生獎學金”。
5.其他獎學金:如“邱月娥獎學金”“好事達獎學金”等。
6.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龍巖學院優秀學生獎學金的評選,具體按照《龍巖學院獎學金評定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助學辦法:
1.國家助學金: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一等助學金4000元/人·年,二等助學金2500元/人·年,資助比例分別為學生數的5%、15%。
2.國家助學貸款: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入學前在生源地申請辦理助學貸款,報到后按規定程序辦理后續手續。
3.師范專業助學金:師范類學生享受師范專業助學金600元/人·年。
4.勤工助學:學校設立勤工助學專項基金和大學生勤工助學服務中心,開展校內勤工助學活動。
5.社會助學:社會愛心人士或企業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如李新炎慈善基金會、人保財險龍巖分公司、中國農行新羅支行、中國郵儲龍巖分行等在學校開展的資助活動。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一條 2014年招生專業介紹和計劃(以及招生錄取結果)可登陸我校招生網站查詢。網址:www.lyun.edu.cn 。招生辦電話:0597—2793756(兼傳真)。紀委、監審處電話:0597—2793728。
第二十二條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原政策、規定同時廢止;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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