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及時預防和有效應對北京市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以下稱“無紙化考試”)過程中的突發事件,維護考試的公正性和嚴肅性,確保考試安全、有序進行,特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適用于北京市無紙化考試工作突發事件的處理。
第三條 本預案工作原則為:
(一)以人為本,預防為主。要增強憂患意識,提前做好考試的準備工作。
(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全市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由北京市財政局統一領導,按照屬地原則,各考區負責本轄區內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三)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突發性事件發生后,各考區要及時上報北京市財政局。
(四)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突發事件發生后,各方人員要迅速到位,第一時間內做出反應和處理。各級財政部門之間、財政部門與考點之間、財政部門與其它相關部門之間協調聯動,共同解決問題。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北京市財政局成立北京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由北京市財政局分管會計工作的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北京市財政局會計處處長擔任。市應急領導小組負責在考試期間統籌協調,快速有效地處理全市范圍內的各類突發事件。
第五條 各區縣財政局成立由區縣財政局有關領導、區縣財政局會計科負責人組成的考區應急領導小組。考區應急領導小組負責在考試期間快速有效地應對本地區發生的突發事件,并及時上報市應急領導小組。
第六條 各考點也要成立應急工作小組,快速有效地應對考點發生的突發事件。
建立考試信息溝通機制,要求考點實行突發事件逐級報告制度。考試期間,各級應急小組應設置值班電話,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值班電話必須暢通無阻。各級應急小組成員的無線通訊工具應全天開啟。
第三章 突發事件
第七條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影響無紙化考試正常進行或對無紙化考試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各類突發情況。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分為重大事件和一般事件。重大事件是指導致考試不能正常進行,對整個考試的安全和結果以及無紙化考試的形象造成嚴重影響的事件。一般事件是指該類事件對無紙化考試工作有一定的影響,經過妥善處理,考試可以正常進行或不影響考試結果客觀、公正、有效,以及考試中出現的個別問題、個別現象。
第八條 重大突發事件包括:
(一)由于服務器出現嚴重故障,無法在短時間內修復,導致考試無法如期舉行;
(二)由于自然災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試組織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導致大量考生無法按時到達考場;
(三)考試期間,考場秩序混亂,出現大面積舞弊現象;
(四)考生集體罷考,圍攻、毆打考試工作人員,損壞公共財產等情況,導致考場秩序極為混亂;
(五)發生恐怖性事件;
(六)考生中發現疑似感染流行性疾病或考生出現危重疾病癥狀;
(七)考試開考后,考場因計算機出現病毒、考試軟件或網絡出現故障,導致大范圍考生無法正常考試;
(八)考試開考后,發現考題泄露,嚴重影響正常考試秩序;
(九)其他影響嚴重的重大突發性事件。
第九條 一般事件包括:
(一)考試即將開始,但因網絡故障,無法訪問考試服務器,導致無法正常開始考試;
(二)考試過程中,發現試題明顯錯誤;
(三)考試期間突然斷電、停電;
(四)考試開考后,因考試服務器故障、網絡故障或考生操作失誤,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進行;
(五)考試開考后,個別考生因計算機、考試軟件或考場網絡出現故障,導致無法正常考試;
(六)其他有一定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第四章 應急預案
第十條 重大突發性事件發生后,考點應立即向考區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并做好突發性事件情況記錄。考區應急領導小組根據現場情況采取相應處理措施,并將情況上報市應急領導小組。市應急領導小組根據事情的輕重緩急與考區溝通,做出考試延時、重新安排考試或取消考試等解決辦法,并通知考區應急領導小組具體實施。
第十一條 發生第八條第一款事件,由于服務器出現嚴重故障,無法在短時間內修復,導致考試無法如期舉行。市應急領導小組及時公布延期考試信息,積極采取措施,盡快修復服務器,保證考試在重新選定的考試日期正常舉行。
第十二條 發生第八條第二款事件,由于自然災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試組織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導致大量考生無法按時到達考點,造成考試不能正常進行。考區應妥善處理現場情況,安撫考生情緒,做好思想工作,將不利因素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并及時將情況報市應急領導小組,經同意后做出如下決定:本次考試延時;重新安排考試;取消本次考試,下次考試免收考試費用。如果在考試過程中發生自然災害,考點應妥善疏散、安置考生,配合政府幫助考生解決食、宿、交通問題,將自然災害的損失降至最低。
第十三條 發生第八條第三款事件,考試期間,考場秩序混亂,出現大面積舞弊現象。考點負責人或巡視人員應及時報告考區應急領導小組,封閉整個考點,更換監考人員,必要時請求公安機關協助調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考區應急領導小組應及時將事件處理情況上報市應急領導小組。
第十四條 發生第八條第四款事件,出現考生集體罷考情況,考區及考點工作人員首先應對考生進行勸解和教育。如果考生不服從勸解,應報請市應急領導小組終止該場考試,并將情況作詳細記錄。考試過程中發生考生圍毆打罵考試工作人員、損害公共財產等情況,考點及巡視人員首先對考生進行勸解和教育,不服從勸解,情節嚴重者,報考區應急領導小組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發生第八條第五款事件,如果發生恐怖性事件,考區應急領導小組應立即報警,請求公安機關的協助,排除危險;考區應向市急領導小組匯報情況,請求緩考;或在公安機關的保護下,繼續考試。
第十六條 發生第八條第六款事件,若爆發傳染病,考點及考區應急領導小組應配合當地政府和防疫部門,進行考場隔離、人員隔離或者采取政府和衛生防疫部門要求的其他措施,防止疫情擴散,同時報請市應急領導小組終止該場考試,并將情況作詳細記錄,及時報市應急領導小組;如果在考試過程中,考生出現危重疾病癥狀,由考點醫務人員做好應急處理,及時送往醫院搶救。
第十七條 發生第八條第七款事件,由于考場計算機出現病毒、考試軟件或考場網絡出現故障,導致大面積考生無法正常進行考試。考區應妥善處理現場情況,安撫考生情緒,做好思想工作,將不利因素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同時向市應急領導小組報告情況,經同意后做出如下決定:重新安排考試;取消本次考試,下次考試免收考試費用。
第十八條 發生第八條第八款事件,考試開考后,發現考題泄露,嚴重影響正常考試秩序。考區應立即向市應急領導小組報告情況,經同意后做出如下決定:重新安排考試;取消本次考試,下次考試免收考試費用。考試被終止后,市應急領導小組指派專人會同考區應急領導小組調查考題泄露事件,必要時請求公安機關協助調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發生其他不可預測的突發性事件,由考區應急領導小組根據不同情況上報市應急領導小組做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條 考試過程中發生一般事件,考點應立即向考區應急領導小組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情況記錄。考區應急領導小組根據不同情況制定處理方案,通知考點采取相應措施,并將情況上報市應急領導小組。
第二十一條 發生第九條第一款事件,考試即將開始,但因網絡故障,無法訪問考試服務器,導致無法正常開始考試。考區應立即向市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市應急領導小組應立即檢查考試服務器運行情況,同時檢查考點網絡設備,及時排除故障。補足考生因此而耽誤的考試時間,同時做好考生安撫工作。
第二十二條 發生第九條第二款事件,考試過程中,發現試題出現明顯錯誤。如果時間允許,考區應迅速上報市應急領導小組,接到上級通知后,及時通知考場,考場通知相關考生。如果時間不允許,由北京市財政局另行采取措施,保證考試的公平。
第二十三條 發生第九條第三款事件,考試期間突然斷電、停電,考區要做好考生安撫工作。如果停電、斷電不影響考生考試,考試應正常進行;如果停電、斷電影響考生考試,考區應立即啟用備用電源,考試正常進行。
如果屬于區域大面積停電,考區應與相關部門進行協調,確認恢復供電時間。考區應立即向市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并根據指示,做出如下決定:本次考試延時;重新安排考試;取消本次考試,下次考試免收考試費用。
第二十四條 發生第九條第四款事件,考試開考后,如因考試服務器或網絡設備故障引起延誤。如果故障在短時間可以排除,可由考場補足考生考試時間,若延誤時間過長,嚴重影響下一場次的考試,由考區向市應急領導小組報告情況,經同意后做出如下決定:重新安排考試;取消本次考試,下次考試免收考試費用,并在《北京市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場情況報告單》中做好記錄。同時,考點工作人員要安撫考生情緒,做好思想工作,將不利因素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考試開考后,考生突然不能正常進行考試,由考場管理人員先判定考生不能正常進行考試的原因,如果是考生自己操作有誤所致,責任由考生自己承擔;如果是非考生自身原因所致,依照第二十五條處理辦法解決。
第二十五條 發生第九條第五款事件,如果考試開考后,個別考生因計算機出現病毒、考試軟件或考點網絡出現故障,導致無法正常考試,考場管理人員應在短時間內排除故障。如果故障在短時間可以排除,應根據實際情況請示考區負責人,以決定是否需要補足考生因此而耽誤的考試時間,若耽誤時間過長,應重新安排考試,考點工作人員要對其做好安撫工作,將不利因素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同時監考人員在《北京市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場情況記錄單》中做好情況記錄。
第二十六條 發生其他不可預測的一般事件時,考區應采取必要措施,將不利因素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并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市應急領導小組。
第二十七條 發生突發事件時,各級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和考點全體工作人員要堅守崗位,密切監視事態發展,隨時溝通,妥善處理突發事件,并將有關資料整理、存檔。
第二十八條 考試期間,工作人員不得接待新聞單位的采訪;關于突發性事件的各種問題以及考生的各種意見和要求,由考區應急領導小組進行解釋、解決并報市應急領導小組。
第二十九條 考試期間,各級應急領導小組應積極跟蹤網絡等媒體輿情,發現相關情況及時應對。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區縣應根據本預案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各區縣無紙化考試應急預案。
第三十一條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預案的最終解釋權歸北京市財政局會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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