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
社會保障制度是指國家和社會對生活困難的社會成員予以物質幫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和措施。它是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社會進步的一個重要標志。19世紀80年代,世界上第一個完整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德國建立。經過100多年的發展,它已成為現代國家一項不可或缺的社會經濟制度。
在我國,雖然“社會保障”這一概念提出得比較晚,但歷史上出現的救災備荒、扶貧濟困、養老撫幼的制度和機構,實際上發揮了社會保障的功能。新中國成立后,我們建立了與計劃經濟相配套的社會保障制度,但當時的保障水平比較低,效率不高。改革開放以后,尤其是黨的十四大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后,我們開始探索建立健全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并相繼建立起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制度。
改革開放30年的實踐證明,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是我國社會事業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實現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概括起來,社會保障制度有以下4個作用。(重點問題)
一是“安全網”的作用。社會保障,民安所在。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功能就是保障人民群眾在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時的基本收入和基本醫療不受影響,無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種意外災害的人民群眾有生活來源,滿足他們的基本生存需求,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為人民群眾筑起一道“安全網”。
二是“平衡器”的作用。社會保障制度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調節中高收入群體的部分收入,提高最低收入群體的保障標準,減少貧困,適當縮小不同社會成員之間的收入差距,使其保持在一個適度的水平。這樣,不僅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縮小我國目前城鄉、區域和社會成員之間的差距,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而且能夠增加社會整體的福利水平。
三是“助推器”的作用。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既有利于提高勞動者自身素質,促進勞動力的有序流動,一定程度上激發我國經濟的活力,推動經濟更快地發展,又可以避免社會消費的過度膨脹,引導消費結構更為合理,平衡社會供需的總量,有利于防止經濟發展出現波動,實現更好地發展。
四是“穩定器”的作用。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能為勞動者建立各種風險保障措施,幫助他們消除和抵御各種市場風險,避免因生活缺乏基本保障而引發一系列的矛盾,從而維護社會的穩定。此外,積極鼓勵先富的人熱心社會公益事業,幫助那些困難群體,也可以融洽社會各階層的關系,使社會不同階層和諧相處、共同進步。
二、怎樣看待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面臨的挑戰?
當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還很不完善,存在覆蓋范圍窄、保障水平低、法律不夠健全、監察執法不嚴等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主要是針對城鎮居民的,即使在城鎮,也有不少居民依然被排除在社會保障的范圍之外。到2006年年底,我國城鎮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參保職工,分別只占到城鎮就業人員的66.3%和55.6%。而且,從長遠來看,我國社會保障體系還將承受來自三個方面的巨大壓力。
一是人口老齡化使老年人的養老、醫療、社會服務等問題更加突出。目前,我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已經超過11%,預計到2020年比重將升至16%,達到2.4億人。我國養老保險長期實行現收現付制,沒有留出積累資金。老齡化提前到來,意味著“未富先老”,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面臨著養老負擔重、籌集資金難和醫療費用大等諸多挑戰。
二是就業方式日益多樣化使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問題更為凸顯。近幾年,我國就業格局發生明顯變化,全國職工中,有超過一半的人在非公有制企業工作,浙江、廣東、江蘇等省的比例還要高。然而,長期以來,相當數量的非公有制職工沒有享受社會保障。在當前情況下,如何把這些人納入社會保障的覆蓋范圍,是我們必須研究解決的問題。
三是城鎮化進程加速給社會保障制度帶來新問題。截至2006年年底,我國城鎮人口已達到57706萬人,未來15年城鎮化將進入快速發展時期,城鎮人口將年均增加1300萬人,這些新增城鎮人口亟待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另外,目前失地農民有4000多萬人,每年還有1億多農民進城務工,他們已成為產業大軍中的重要力量。而我國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主要是針對城鎮人口設計實施的,如何適應城鎮化過程中數億農村轉移勞動力的需求,是一個重大課題。
三、逐步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措施
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是一項艱巨任務,任重道遠,需要全社會付出更多的努力,必須充分發揮政府、社會、市場等各方面的作用。
第一,建立基本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在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過程中,政府首先要發揮主導作用。根據我國基本國情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積極借鑒世界其他國家發展經驗,探索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模式,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逐步實現覆蓋城鄉居民的發展目標。一是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建立規范的社會保障預算制度,進一步提高社會保障支出的比重。目前,我國財政在這方面的投入偏少,2006年的比重不到13%,低于許多國家。二是科學規劃,使社會保障體系的覆蓋面進一步擴大。適應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城鎮化加快的特點,完善現有的保障制度,有計劃地把應該納入而未納入的人切實納入進來,真正實現“應保盡保”;探索新的制度建設,針對不同群體增加新的保障項目,如建立符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等。三是加強社保基金的籌集和監管。通過各種方式,積極引導參保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鼓勵社會捐贈,擴大社保基金的籌集渠道,不斷做大做強全國社保基金。同時,要進一步加大對社保基金的監管力度。2006年的上海社保基金案,以及國家審計署查出省級社保基金違規金額70多億元,都暴露出基金監管存在的問題。要進一步提升基金的統籌層次,建立健全各項制度,促進基金管理的公開、透明,確保基金的安全運行。
第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還必須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企業要切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按時足額為職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逐年增加養老金積累,建立健全福利集體協商機制。社會組織和服務機構要積極行動起來,在社會救助、濟貧幫困、慈善服務等方面發揮作用;家庭和個人要依法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發揮好贍養、自助、互助等功能,推動形成團結互助、和諧融洽的社會氛圍。
第三,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也要積極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商業保險雖然是一種經濟行為,與保障基本生活為目的的社會保障制度有差別,但在減少危險、補償損失、保障生活、安定社會上與社會保障制度又有相通之處。特別是商業保險投保水平可高可低,多投保多受益,能夠滿足人們更高層次和多樣化的社會保障需要,有利于提高我國社會保障的整體水平。因而要大力發展商業保險,完善人壽保險、補充醫療保險、人身意外保險等險種,為群眾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
第四,要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體系,加快出臺社會保險法、社會救助法、慈善法等法律,制定養老保險條例、醫療保險條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條例等法規。同時要嚴格執法,依據《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積極開展規范企業用工、清理社會保險關系等方面的監察執法,提高社會保障工作的效率和質量,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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