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從起草到修改,從征求意見到最后審議通過,跨越了13個春秋,其間歷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七次審議,大小修改100多次,并廣泛向社會各界征求了上萬條意見,其時間跨度之長、吸納意見之多、立法決策之慎,堪稱空前。2007年3月16日,它終于在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以高票通過表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并將付諸實施。
物權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民法典的核心內容,對于維護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重要意義,與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也息息相關。物權法的制定,不僅是一個博采各方智慧、凝聚全民共識的立法過程,也是一個普及法律知識的過程;不僅是近年來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典范,也是我國法治社會建設的一座新的里程碑。
首先,物權法通過明確物的歸屬,發揮定紛止爭的作用。市場交易的實質,就是兩個財產所有權人相互交換其財產所有權。明確了物的歸屬,也就明確了財產所有權的歸屬,這就為合法、平等、有序、規范地進行市場交易活動提供了制度保障。
其次,物權法通過明確權利人對物享有的權利和對物權的保護,發揮物盡其用的作用。物的占有是靜止的,而通過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可以讓物發揮最大的效用,從而促進市場繁榮,經濟發展。物權法中的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制度正是保障資金、土地等物盡其用的基本規范。
第三,市場并不是萬能的,市場存在著自發性、滯后性、盲目性。需要政府的職能真正轉換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公共服務上來,需要用物權法等法律手段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合理利用公共資源、維護公共利益。因此可以說,由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制度共同構成的物權法,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良好運行和完善發展提供了基礎條件。
第四,物權法用法律條文的形式對人民群眾通過辛勤勞動獲得的合法財產進行了確認,并規定了所有權人的排他的權利。人民群眾對自己的物可以充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各項權利,其他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所有侵犯人民群眾所有權的行為都違反了物權法,責任人無論是國家、集體還是其他個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警察可以在車站、廣場、公路、街道巡邏檢查,但不能隨便進入居民住家,如果要進入,必須得到房主的許可或者持有搜查證,否則就是違法的。
第五,物權法特別強調對人民群眾物權的保護,使人們切實感受到了“無救濟就無權利”這一法律諺語的精髓所在。物權法完善了權利保護的手段,規定侵害物權的,除承擔法律規定的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明確了對物權歸屬或內容有爭議的可請求確認權利。物權法加強了對農村土地相關權利的保護,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并規定農民土地承包期滿可繼續承包,還確定了土地的合理利用制度以及對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補償等等。物權法維護了廣大業主的權利,規定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后自動續期,還對小區內的車庫、車位的歸屬,業主委員會的職能,業主和物業服務機構的關系等作了規定。物權法還明確了對作為弱勢群體的被征收人、被拆遷人的權利保護,指出征收、拆遷應遵守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并依法足額支付補償費用,針對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征收補償不到位、侵占補償費用的行為,物權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違反規定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物權法通過確認和保護財產,進一步鼓勵人們去創造更多的財富。有了物權法這一整套對人們合法財產予以確認和保護的完整法律,人民群眾就如同吃下了一顆“定心丸”,勢必會產生更加強烈的投資信心、置產愿望和創業動力,從而推動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