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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代碼與事實 | 違規處理依據和決定 |
5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5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 5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5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 ; 5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5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 57.將試卷、答卷 ( 含答題卡、答題紙等 ) 、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5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 ( 含答題卡、答題紙等 )上標記信息; 5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 | 教育部令第33號第九條: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
6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 62.抄襲或者協助他入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 63.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64.攜帶具有發送或接收功能的設備; 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 6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 ( 含答題卡、答題紙等 ) 或者考試材料; 67.在答卷 ( 含答題卡、答題紙等 ) 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 6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 ( 含答題卡、答題紙等 ) 、草稿紙的; 69.其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 教育部令第33號第九條: 高考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
7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7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73.考室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7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7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 | |
8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8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8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8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85.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 ) | 教育部令第33號第十條: 終止其繼續考試,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
91.組織團伙作弊; 92.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 93.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 94.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 | 教育部令第33號第九條:高考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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