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固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從麗德貿易進出口公司購進2000噸水泥,總價款50萬元。水泥運抵后,永固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為麗德貿易進出口公司簽發一張以永固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為出票人和付款人個、以麗德貿易進出口公司為收款人的,三月后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
一個月后,麗德貿易進出口公司從吉祥有限責任公司購進木材一批,總價款45萬5千元。麗德貿易進出口公司就把永固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開的匯票背書轉讓給吉祥有限責任公司,余下的4萬5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畢。
后,永固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發現2000噸水泥中有一半質量不合格,雙方發生糾紛。
匯票到期時,吉祥有限責任公司把匯票提交永固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要求付款,永固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拒絕付款,理由是麗德貿易進出口公司供給的水泥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永固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是否可以拒絕付款?
本案參考結論
永固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不可以拒絕付款。
參考理論分析
永固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根據票據法原理,票據行為特征之一是票據行為的無因性,票據是無因證券。
票據的無因性是指,票據關系雖然需要基于一定的原因關系才能成立,但是票據關系一經成立,就與產生或轉讓票據的原因關系相分離,兩者各自獨立。票據具備票據法上的條件,票據權利就成立,至于票據行為賴以發生的原因關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在所不問。
原因關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對票據關系不發生影響,票據債權人只要持有票據即可行使票據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原因關系無效為理由,對善意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對于票據的無因性有兩種理解:
一是認為只要票據行為已經具備法定要件,縱使票據行為有瑕疵,票據關系依然有效。此意見是從維護票據流通的安全性出發,來理解無因性。票據制度發達國家常常采用此意見。
另一種意見認為,票據關系只有在合法成立以后,才能與原因關系相分離,如果當事人是以欺詐、盜竊、脅迫手段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此意見是從票據活動的合法性理解無因性的。我國采用此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三條對此也有明確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本案中,麗德貿易進出口公司與永固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水泥購銷關系是本案匯票的原因關系。匯票開出后,永固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就與票據持有人產生票據關系。原因關系與票據關系是相互分離的。永固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提出水泥質量不合格是原因關系有瑕疵。其拒絕付款就是用原因關系來對抗票據關系。
但現在匯票已被背書轉讓,持票人不再是原因關系的當事人,所以永固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不得以水泥不合格為由來對抗吉祥有限責任公司,永固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必須付款。
付款后票據關系消滅,原因關系不消滅,永固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仍可根據原因關系的瑕疵請求麗德貿易進出口公司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