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長期積累的環境問題尚未解決,新的環境問題又在不斷產生,一些地區環境污染和生態惡化已經相當嚴重。針對環境矛盾凸顯、污染事故高發的嚴峻形勢,各級政府要將為人民群眾提供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作為義不容辭的義務,進一步加大環保工作的力度。
首先,落實環境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到2010年全國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比“十五”期末削減10%的目標,是“十一五”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也是政府向人民作出的莊嚴承諾。要將污染物排放總量以及環境質量、重點環保工程等各項目標和任務分解到各級政府,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確保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對主要污染物的削減情況進行嚴格考核,做到每半年公布一次,年終檢查一次,中期評估一次,五年規劃期末全面驗收。要健全干部環保實績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實行嚴格的環境保護問責和獎懲制度。根據《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處分暫行規定》,對未完成任務、環境質量惡化、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要通過控制污染“增量”,削減污染“存量”,使污染“總量”保持在環境容量允許的范圍內,使產業結構與區域環境容量相適應。要依靠淘汰落后生產能力騰出總量,依靠重點流域區域環保工程減排總量,依靠城市群優化發展降低總量,依靠清潔生產削減總量,依靠建設項目“以新帶老”消化總量,依靠強化限期治理、排污收費、排污許可證等管理措施控制總量。
第三,積極完善污染防治體系。把水、大氣、土壤等污染防治作為重中之重,把保障群眾飲水安全擺在首位。加大經濟結構調整力度,堅決淘汰嚴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落后生產能力;大力推進清潔生產,從生產、流通、消費的全過程控制污染。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做好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積極探索重大決策的環境影響論證。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發展潛力,區別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的不同要求,確定不同區域的環境“準入門檻”并嚴格執行。
第四,充分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護環境。必須嚴肅查處各類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扭轉執法不嚴、處罰不力、整改不到位的狀況;完善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價格、稅收等政策,促進污染外部成本內部化;堅持“污染者付費”的原則,落實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收費政策;按照數據準確、代表性強、方法科學、傳輸及時的要求,建設先進的環境監測預警體系;按照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力、高效運轉的要求,建設完備的環境執法監督體系,不斷提高環境保護能力;擴大環境信息公開范圍,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全社會的環境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