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業勞資關系的和諧秩序是指勞動者和雇主在實現并維護自身利益的過程中,形成并遵循良好的規則,采取理性的行動方式,兩者之間形成的規范有序、良性互動、和諧相處的良好狀態。非公有制企業勞資關系和諧秩序的形成,不僅有利于非公有制經濟的健康發展,也有利于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在我國非公有制企業勞資關系向市場化和契約化方向轉變的過程中,包括政府、企業和勞動者在內的諸多主體都應該發揮各自作用,共同努力,推動勞資關系和諧秩序的形成。
第一,國家立法機構應盡快完善法律層面的規則。秩序的核心是形成規則,秩序的形成過程首先是規則的形成過程。依靠限制任意行為和降低沖突可能性的規則,以一般性的、預防性的方式限制個人的絕對自由,是防止沖突的方法之一。為此,國家立法機構應該通過完善勞動法律體系,提供規則,把勞動關系領域內各主體的行為限定在法律的框架之內,以增強各方的預期和相互間的信任。
第二,推動非公有制企業建立并完善集體談判制度,確保工會維權行動切實有效。要推動集體談判制度的建立,當前最重要的是加強非公有制經濟中雇主和勞動者的組織化程度,特別全和經濟安全的產業領域,總體上由中央企業獨資經營,有些可由地方國有企業參與,同時對一些涉及國家安全的非核心業務,主要指由其子企業承擔的業務,也應允許外國資本和非公經濟資本進入,適當競爭,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二)涉及自然壟斷的產業,自然壟斷往往是與網絡系統結合的,在網絡業務的投資中,要求相當部分是沉淀成本,如果出現兩家以上競爭投資,會使每家的網絡系統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導致成本上升和效益下降;(三)涉及經營性壟斷產業,主要是重要資源性產業和基礎設施產業,其中,重要資源性產業除上述特性外,還具有稀缺性、延伸性(外在性);(四)涉及競爭性產業領域,包括制造業、加工業和服務業等。
第三、企業組織結構重組是做強做大中央企業、提高企業競爭力的重要途徑。企業組織結構重組是在產業結構重組的基礎上,對特定產業內中央企業的數量、規模結構進行優化,這是中央企業戰略性重組的第三個層次。對企業組織結構進行重組,必須判明當前的產業績效,包括產業的規模結構、利潤率、供給和需求的匹配狀況、技術創新程度和技術水平等多個方面。由于中央企業是大型或者特大型企業,所以形成合理的產業規模結構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