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家住江蘇無錫的老軍醫劉華(化名)投資8.5萬元,購買興業銀行 “興業基金寶”理財產品,一年中卻虧損了2萬元,遂一紙訴狀把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寧支行告上法院,要求賠償理財本金損失2萬余元、利息2萬余元,賠償精神損失2萬元。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判決對劉華之訴判決不予支持。
2007年9月21日,劉華與興業武寧支行簽訂《興業銀行2007年第七期萬利寶-“興業基金寶”人民幣理財協議書》約定,劉華參加該理財計劃,接受銀行提供的投資理財服務。由興業銀行為劉華的理財顧問,按理財計劃向劉華支付理財收益,返還理財本金。該理財資金由華泰證券實際投資操作,投資范圍基金市場、債權市場等產品。理財啟動日為2007年9月26日至2008年9月30日,到期一次性支付,該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為8%-25%,上不封頂。合同用粗體黑字提示:劉華聲明已知曉本協議書風險,明確本理財計劃為委托代理性質,同意接受本理財計劃的投資方案與資產運作方式,愿意承擔投資風險等。合同簽訂后,劉華按約定將8.5萬元存入銀行指定的賬戶。
2008年9月,因理財產品到期發生了虧損,現年60歲的劉華起訴到法院稱當時出于對銀行的信任,未細研協議文字內涵,就簽下了協議書,豈料理財一年到期后,獲悉該理財產品凈值僅為0.7-0.8,所剩余本金僅為6.4萬余元。他認為在一年里銀行未讓自己悉知真相,告知風險和按約支付投資收益,致使自己蒙受重大經濟損失,請求判令賠償理財本金損失及利息,賠償精神損失計6萬余元。
興業銀行和興業武寧支行辯稱,劉華應認真閱讀該理財有關條款,充分認識到投資有風險,特別是該理財產品屬非保本的。在劉華簽訂協議過程中,銀行也明確告知了投資風險及后果。
法院認為,在劉華與興業銀行簽訂的協議中,有風險提示的部分,“本產品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型投資產品,投資風險可能導致客戶收益甚至本金遭受損失。”此段文字以書面的形式,提示了投資風險,而劉華不能證明銀行未對客戶作過風險提示義務。劉華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購買理財產品時,對所投資風險應有清醒的認識。劉華沒有仔細閱讀協議內容,應視為是放棄自己的知情權,責任屬自己,遂判決對劉華之訴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