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面對市場上目不暇眾多的銀行外匯理財產品,投資人該如何區別用現匯投資還是現鈔投資?畢竟現匯和現鈔兩者投資存在著人民幣差價。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對年齡60開外的劉先生,狀告交通銀行上海靜安支行,要求索討支付澳元兌換人民幣后現匯與現鈔差價人民幣1840元之訴,判決不予支持。
2008年8月19日,劉先生在交通銀行上海靜安支行存入澳元現金8000元,銀行向他出具個人存款憑條上注明:“收款人戶名劉先生、實收現金AUD8000元,賬戶性質儲蓄丙鈔”等,劉先生在該存款憑條上簽字確認。同時,劉先生用該款向銀行申購“得利寶-新綠”理財產品。銀行受理后,向他出示客戶須知、產品說明書、章程等資料。劉先生在產品說明書后簽字,確認知曉投資信息以及風險,銀行還向劉先生出示購買理財產品業務受理通知書和業務回單。其中業務受理通知書中注明,“交易名稱理財產品認購、產品名稱得利寶FH08153期、代碼FH081529、幣種AUD、投資金額8000元、現鈔標志 鈔”等;在業務回單中注明:有為劉先生戶名、卡號、產品期號、產品代碼、現鈔金額數量和收益期限標明,劉先生在業務回單上簽字確認。
事后劉先生因澳元8000元系以現匯購入為由,要求該銀行在理財產品認購中將現鈔更改為現匯,產生爭議后劉先生投訴,中國銀監會上海監管局轉送交通銀行上海分行處理。該行辦公室答復,劉先生以澳元現鈔存入賬戶,購買得利寶理財產品,資金性質為現鈔戶。
2009年2月17日,劉先生不滿上述答復,起訴到法院稱,在2008年8月中旬,自己在該銀行處購買理財產品“澳元-得利寶”。而銀行卻誤將澳元現匯注冊為現鈔,經投訴后未果,遂起訴要求該銀行支付澳元兌換人民幣后,現匯與現鈔差價人民幣1840元。他還堅稱購買理財產品的澳元,在其他銀行是用人民幣以現匯方式購入并經有關部門確認,交行接待人員也認可能用現匯形式購買該產品。聲稱業務受理通知書,是銀行事后補發的。
法庭上銀行辯稱,對劉先生證據均無異議,但不同意劉先生的觀點,認為現鈔與現匯區別在于銀行的運營成本不同,國家外匯管理政策上并無強制性規定過。劉先生持澳元現鈔至銀行柜面進行存款,該性質為現鈔,故用以購買理財產品的回單上也標明“現鈔”,劉先生已簽字予以確認,交行表示不同意該訴請。
法院認為,劉先生在交行存入澳元并購買理財產品,與交行建立了委托理財合同關系。該合同真實合法,雙方均應恪守。現存款憑條中記載劉先生存入了澳元現鈔8000元,業務回單中也明確劉先生以現鈔澳元8000元認購理財產品,且均在兩份材料上簽字確認。法院以為劉先生在交行處存入澳元現鈔,又以澳元現鈔購買了理財產品,均屬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而劉先生主張以澳元現匯購買理財產品,但與劉先生在簽字確認存入現鈔的事實不符,他稱購理財產品也應以現匯結算和受理業務通知書屬事后補發,均無事實依據,遂法院判決對劉先生訴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