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會計常用的幾種結算方式中,像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這種光看名稱就很容易混淆的是最讓人頭疼的。其實在我們的實際工作中對于托收承付用到的并不多,主要是因為其使用范圍有嚴格的限制。那么什么樣的條件才能采用托收承付的結算方式呢?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想要使用托收承付方式首先要求,收付雙方訂有符合《經濟合同法》的經濟合同。其次是雙方信用較好,都能遵照合同規定辦理。最后還要求要有貨物確已發運的證件(包括鐵路、航運、公路等承運部門簽發的運單、運單副本和郵局包裹回執等)。
關于貨物確已發運的證件,實際工作中可能會有一些沒有證件的情況,對于這些情況可憑其他有關證件辦理托收。具體來說,如果是商業、供銷、外貿部門系統內及其相互之間,國家物資局、糧食、其他商業(如水產、農機等)系統內的商品調撥,自備運輸工具發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強的商品,以及電、石油、天然氣等必須使用專用工具或線路、管道運輸的,可憑付款單位確已收到商品的證明。如果是鐵道部門的材料廠向鐵道系統供應專用器材,可憑具簽發注明車輛號碼和發運日期的證明。如果是軍隊使用軍列整車裝運物資,可憑注明車輛號碼、發運日期的單據;軍用倉庫對軍內發貨,可憑總后勤部簽發的提貨單副本,各大軍區、省軍區也可比照辦理。如果是收款單位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鍋爐和大型機器等,生產周期長,合同訂明接工程進度分次結算的,可憑工程進度完工證明書。如果是付款單位購進的商品,在收款單位所在地轉廠加工、配套的,可憑付款單位和承擔加工、配套單位的書面證明。如果是合同訂明商品由收款單位暫時代為保管的,可憑寄存證及付款單位委托保管商品的證明。如果是使用“鐵路集裝箱”,或將零擔湊整車發運商品的,由于鐵路只簽發一張運單,可憑持有發運證件單位出具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