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
無形資產遵循歷史成本原則,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應視具體情況區別確定:
1.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2.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二)攤銷年限
(1)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一般不得低于10年。
(2)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即除了通過投資或者受讓方式獲取的無形資產外,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通過投資或者受讓方式獲取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也就是其攤銷年限可以低于10年。
(三)攤銷方法
無形資產應當采取直線法攤銷。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1.商譽不得分期攤銷;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2.納稅人自行研制開發無形資產,應對研究開發費用進行準確歸集,凡在發生時已作為研究開發費直接扣除的,該項無形資產使用時,不得再分期攤銷。
3.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處置無形資產的當月不再攤銷。即無形資產攤銷的起始和停止日期為當月。當月增加的無形資產,當月開始攤銷;當月減少的無形資產,當月不再攤銷。
4.無形資產的殘值應為零。
(四)不進行攤銷的規定
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1)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2)自創商譽;
(3)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4)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