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復式記賬法的產生和發展如下所示:
借貸復式記賬法產生于12世紀末與13世紀初的歐洲,嚴格地講是產生于歐洲的意大利.
賬戶按人名設置,分上下兩個記帳地位:
賬戶的上方登記客戶的借款,稱為借主方.
賬戶的下方登記客戶的存款,稱為貸主方.
從銀行角度講:借出貸入
借---指借出款項,即債權增加(應收款).
貸---指收入款項,即債務增加(應付款).
當銀行代客戶轉帳業務發生后,佛羅倫薩銀行的會計記錄便由單式轉為復試,如代客戶甲給客戶乙付款,銀行則在客戶甲賬戶"借主"地位和客戶乙的"貸主"地位登記等金額的應代為支付的款項.隨后,隨著商業的發展,賬戶由人名設置擴大到物名設置,再逐步擴展到全面設置,根據資產、權益之間恒等關系,建立借貸平衡關系,形成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的記帳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