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1998年版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與征求意見稿在內容上有很大的不同,本文只是針對《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2014年12月版(一下簡稱:一稿)和2015年5月版(以下簡稱:二稿)的兩個版本做對比,把現行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一同貼出,只是為了直觀的看出與征求意見稿的差距。
二稿在一稿的基礎上明確了,會計檔案一般包括紙質會計檔案和電子會計檔案。納入保管的會計資料增加了固定資產卡片、納稅申報表兩類。
二稿不同于一稿的重要變化有四點:
1、移交期限。
現行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對會計檔案移交的期限,規定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保管一年。一稿改為半年內移交,二稿又恢復了原來的規定,可在一年內移交檔案。
2、保管期限。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根據其特點,分為永久、定期二類。對于定期保管的期限規定不同。
現行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定期保管期限分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種。
一稿:定期保管期限分為5年、10年、15年、25年四類。
二稿:定期保管期限分為10年、30年兩類。
3、駐外機構檔案管理。
二稿第二十七條:駐外機構和境內單位在境外設立企業、機構的,其會計檔案管理應優先遵守駐在國家(地區)的有關法律及行業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在不違反駐在國家(地區)相關法律及規定的前提下,應當按照本辦法及我國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現行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未涉及此內容,一稿是駐外機構和境內單位在境外設立企業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此處可以理解為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國際大形勢。
4、審計機構參與檔案保管期限鑒定。
二稿第十五條:單位應當由檔案機構牽頭,組織會計機構、審計機構、紀檢監察等機構共同定期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鑒定。
現行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沒有提到對到期的會計檔案進行鑒定,一稿的規定則是“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時,由本單位檔案部門提出銷毀意見,會同財務會計部門共同簽定”。
此處的變化可以理解為審計機構的業務范圍又增加了。
另外增加兩部分:
1、檔案機構接收電子會計檔案時,應當對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進行檢測。
2、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閱、復制、借出登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