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的日常運作中,有人自覺或不自覺地將個人賬戶作為資金流轉的中轉賬戶,不管主動或被動,都會給個人和公司造成相當大的風險,最常見的有:
1、出納員將個人賬戶作為備用金賬戶,提取備用金時將款項轉入個人賬戶,員工報銷或備用金零星支付時,從個人賬戶轉給收款人,覺得避免了假鈔、長短款、還不用點鈔干手凈腳;
2、銷售業務員上門收款時,收到的現金先存入自己賬戶,或忘記公司賬號時讓付款方先打入自己賬戶,一定時間或金額時,才提現上交或轉賬到公司賬戶;
3、老板或股東,授意下屬將業務收入款項,先打到其個人賬戶,下屬認為老板或股東的錢愛放那就放那,或雖覺有不妥但上頭命令只能執行;
對于公司而言,在一定的條件下,這些個人賬戶的款項,可能不會再回到公司的賬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對于個人而言,在一定的條件下,可能承擔意料不到的法律責任,最常見的有:
1、刑法上的責任:
職務侵占罪: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占為己有達到一定金額;
挪用資金罪: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單位資金,超過一定期限;
2、稅法上的責任:
偷逃稅罪:股東賬戶收入了本應入到公司賬戶的錢,視為公司分紅,應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3、民法上的責任:
獨資公司老板使用個人賬戶處理公司事務,會被認定為公私財產混同,一定的情況對外承擔時可能變成無限連帶責任;
所以,作為一個財務人,不僅不能將自己的賬戶用于公司事務,也不能為別人提供這種便利,就算眼下無事,但一旦秋后算賬時就難脫干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