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隨同公司領導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與領導分不開的人員,按特殊情況處理。
(2)出差人員到達目的地至住地往返可乘出租車,憑據按實報銷。
(3)自帶交通工具或接待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不發市內交通費。
(4)趁出差或調動工作之便,回家探親辦事的,其有關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其繞道和在家期間一律不報銷出差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
(5)凡不符合乘坐飛機條件的人員,因公事緊急乘坐飛機的,應事前經有關領導批準,否則超出規定的費用個人自理。
(6)凡因公事支付的電話、電報費均予報銷。
(7)凡屬正副總經理指定陪客前往外地考察參觀者,其各項開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陪同賓客出差的人員,如果在食住行方面已享受公費者,均不再享受住勤及途中補助。
(8)凡被外單位和個人邀請外地考察參觀,或業務跟單的人員,其食宿費已由對方負擔的,均不再享受包干費或補助費。
(9)出差天數的計算,原則為:當天12時以前出發,12時以后返回的按一天計算;當天12時以后出發,12時以前返回的,按半天計算;
(10)實行差旅費制度后,各部門人員出差,原則上要定任務、定時間、定地點、定人數,實際出差天數超過原計劃天數的費用,需經總經理批準,否則,財務室不報銷。
(11)外單位人員為我公司臨時辦事,其費用開支,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可實報實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