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會計政策變更,企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
1.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1)國家發布相關的會計處理辦法,則按照國家發布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進行處理;(2)國家沒有發布相關的會計處理辦法,則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會計處理。
2.會計政策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的情況下,企業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會計處理,將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調整列報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余額和列報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較數據也應當一并調整。
3.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列報前期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從可追溯調整的最早期間期初開始應用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在當期期初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各期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其中,不切實可行,是指企業在采取所有合理的方法后,仍然不能獲得采用某項規定所必需的相關信息,而導致無法采用該項規定,則該項規定在此時是不切實可行的。
對于以下特定前期,對某項會計政策變更應用追溯調整法或進行追溯重述以更正一項前期差錯是不切實可行的:(1)應用追溯調整法或追溯重述法的累積影響數不能確定;(2)應用追溯調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對管理層在該期當時的意圖做出假定;(3)應用追溯調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對有關金額進行重大估計,并且不可能將提供有關交易發生時存在狀況的證據(例如,有關金額確認、計量或披露日期存在事實的證據,以及在受變更影響的當期和未來期間確認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的證據)和該期間財務報表批準報出時能夠取得的信息這兩類信息與其他信息客觀地加以區分。
在某些情況下,調整一個或者多個前期比較信息以獲得與當期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是不切實可行的。例如,企業因賬簿、憑證超過法定保存期限而銷毀,或因不可抗力而毀壞、遺失,如火災、水災等,或因人為因素,如盜竊、故意毀壞等,可能使當期期初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各期累積影響數無法計算,即不切實可行,此時,會計政策變更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處理。
對根據某項交易或者事項確認、披露的財務報表項目應用會計政策時常常需要進行估計。本質上,估計是主觀行為,而且可能在資產負債表日后才做出。當追溯調整會計政策變更或者追溯重述前期差錯更正時,要做出切實可行的估計更加困難,因為有關交易或者事項已經發生較長一段時間,要獲得做出切實可行的估計所需要的相關信息往往比較困難。
當在前期采用一項新會計政策或者更正前期金額時,不論是對管理層在某個前期的意圖作出假定,還是估計在前期確認、計量或者披露的金額,都不應當使用“后見之明”。例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企業對原先劃歸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金融資產計量的前期差錯,即便管理層隨后決定不將這些投資持有至到期,也不能改變它們在前期的計量基礎,即該項金融資產應當仍然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資進行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