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或開票單位在開具發票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填開:
(1)填寫客戶名稱時必須寫全稱,不能簡寫。
(2)填寫開票日期,必須是經濟業務活動發生的實際日期,不能提前,也不能滯后。
(3)填寫貨物名稱或收入(收費)項目,應該按照銷售貨物名稱或勞務名稱逐項如實填寫,不得虛開或改變內容。
(4)填寫規格、計量單位、數量、單價時,必須按實際或標準填寫。
(5)大小寫金額數字的填寫規范。必須同時填寫大小寫金額,不能只寫大寫,不寫小寫;也不能只寫小寫,不寫大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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