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資產預算制度流于形式,對固定資產的購置或處置隨意性比較大。對實際支出與預算之間差異以及未列入預算的特殊事項,沒有履行特別的審批程序。
2.授權審批制度不明確。授權批準控制要求對所有資產的接觸、處理均經過適當授權。一些單位沒有制定這一程序,不能有效的防止固定資產管理過程中的錯誤、舞弊與違法行為。
3.固定資產的管理、使用與財務核算脫節,造成賬實不符。
4.固定資產賬簿記錄不健全,有的單位對固定資產實行粗放管理,一般只在財務部門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沒有建立相應的臺賬。
5.不重視對設備的保養或用修理來替代保養,無形中縮短了設備的使用壽命。
6.盤點制度不健全。
7.內部監督制度不明確。沒有安排專門的部門和人員對固定資產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